许衍泽、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治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冀09民终37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灿志刘俊蓉高玲玲 
【审理法官】郑灿志刘俊蓉高玲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衍泽;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治林 
【当事人】许衍泽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治林 
【当事人-个人】许衍泽赵治林 
【当事人-公司】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王子剑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王子剑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炳江王子剑王磊 
【代理律所】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衍泽;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赵治林 
【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许衍泽方证人证言,赵治林自备工具完成安装灯具工作,赵治林凭劳动成果从河北雷伊公司处获得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隶属关系,二者应系承揽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回避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许衍泽方证人证言,赵治林自备工具完成安装灯具工作,赵治林凭劳动成果从河北雷伊公司处获得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隶属关系,二者应系承揽关系。赵治林到许衍泽等人安装灯具,劳动工具由赵治林提供,许衍泽的劳动报酬由赵治林结算,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关系,不存在管理关系,二者应系提供劳务关系。河北雷伊公司将灯具安装工作交付给赵治林,应对赵治林是否具备灯具安装的资格条件负有审查义务,且雷伊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对赵治林提供了必要的安全培训,本案中河
北雷伊公司存在选任过错,应对许衍泽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治林作为灯具安装工作中接受许衍泽劳务一方,未举证证明其为许衍泽提供了工作所需的安全保障措施,亦不能排除人字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对许衍泽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许衍泽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工作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安全审慎义务,本人存在过失,应对自身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认定许衍泽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22807.0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对许衍泽的损失责任承担比例本院酌定如下:上诉人河北雷伊公司承担30%责任,即6842.10元。赵治林承担50%责任,即11403.51元,扣减赵治林已经垫付的6600元,还应承担4803.51元。许衍泽承担自身损失的20%责任,即4561.40元。  关于是否扣减保险报销部分问题。许衍泽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所得理赔款6278.09元,系许衍泽个人的商业行为,一审在涉案事故损失中予以扣减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许衍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河北雷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许衍泽损失6842.10元;  三、被上诉人赵治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许衍泽损失4803.51元;  四、驳回上诉人许衍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1元,由河北雷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8元,由赵治林负担281元,许衍泽负担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河北雷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1元,由赵治林负担335元,许衍泽负担1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30:01 
许衍泽、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赵治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9民终3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衍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江,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剑,河北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治林。
     上诉人许衍泽与上诉人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镭伊公司)、被上诉人赵治林健康权纠纷一案,许衍泽与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衍泽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不服数额20000元;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
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二上诉人之间是非法转包关系,被上诉人河北镭伊公司承包的工程属于建筑法调整范围,其将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上诉人赵治林,应该与赵治林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认定上诉人的损失范围过低。1.不应将上诉人从保险公司获得的6278.09元赔偿从损失范围中扣除。赵治林垫付的医药费不应在公司承担的赔偿费用中扣除。2.认定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标准过低,上诉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应按规定的每天100元计算,上诉人的误工费应按上诉人劳动时的实际工资每天220元计算,对期限的认定也过低。3.上诉人的并未彻底结束,至今左臂抬起只能到80度,不能从事灯具安装工作,左上肢无力,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由于以上情况至今没有收入。上诉人是从事灯具安装、电力设备安装等重体力劳动的,每月的实际收入15000元左右,现在因为事故不具备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能力,应当给予补偿。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李泽楷老婆
     赵治林答辩称,许衍泽以前没有跟我干过活,是许衍泽的兄弟许彦旭喊的他,与我没有直接关系。许衍泽出了事儿,我给出的医药费。许衍泽提的关于损失范围的问题,我不发表意见。
     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1、许衍泽与赵治林之间为劳务雇佣关系,与河北雷伊公司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原审中许衍泽的起诉状、庭审记录、证人证言足以证实此事实。2、河北雷伊公司不存在非法转包的事实,不应当承担责任。3、许衍泽主张损失过低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河北雷伊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许衍泽关于损失过低的上诉主张不应支持,河北雷伊公司与许衍泽不存在劳务关系。
     河北镭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运河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3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许衍泽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判定被上诉人赵治林对许衍泽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一、原判决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赵治林、许衍泽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法律关系严重混乱,理应撤销。(一)许衍泽及其申请出庭的证人均证实赵治林在上诉人处包活并雇许衍泽等人干活,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决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为由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严重错误。许衍泽在起诉状中明确系受赵治林个人雇佣,许衍泽庭审陈述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赵治林在河北雷伊公司包活,许衍泽受赵治林雇佣的事实。上诉人与许衍泽根本不认识,双方没有进行过任何关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协商,根本不存在雇佣关系。该事实有许衍泽起诉状、当庭陈述、证人证言、上诉人陈述
为证,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判决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为由,判定上诉人与许衍泽、赵治林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严重违背事实,法律关系认定严重混乱,存在严重错误,严重违法。(二)被上诉人赵治林自行从上诉人处包活,在包活后自行准备工具、自行安排及管理人员干活,许衍泽受雇于赵治林后,听命于赵治林的指令、管理,并非赵治林、许衍泽受上诉人管理,原判决认定此重要事实存在严重错误,理应撤销。本案中,许衍泽系听命于赵治林,并非听命于上诉人,赵治林自行安排许衍泽等人在现场干活,自行准备梯子等干活工具,许衍泽系听从赵治林安排和管理,上诉人并不负责管理赵治林、许衍泽。赵治林、许衍泽也不会听命于上诉人,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判决判定被上诉人均由上诉人管理,此事实严重错误,严重违法,理应撤销。(三)被上诉人赵治林负责给许衍泽及其他雇佣人员结算工钱,并非上诉人给许衍泽及其他人员结算工钱,原判决判定上诉人雇佣许衍泽、赵治林,严重违背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将活包给了赵治林,赵治林自行人(许衍泽等人)干活、自行与许衍泽等人结算,与上诉人无关。至于赵治林与许衍泽如何商量的工钱、如何结算,上诉人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庭审中许衍泽及其证人出庭作证均证实与赵治林商谈的工钱,并赵治林结算,并不会与上诉人结算工钱。此重要事实能够充分证实赵治林雇佣许衍泽的事实,并非上诉人雇佣赵治林、许衍泽,
原判决违背事实及证据,主观臆断案件,存在严重错误。二、原判决认定事实及证据违背证据规则,违法认定案件事实,存在严重错误,显属违法,理应撤销。本案中,许衍泽起诉状、庭审陈述及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赵治林从上诉人处包活,然后雇佣许衍泽干活,上诉人与许衍泽不存在雇佣关系,赵治林没有证据否认此事实及否定许衍泽提供的证据,在此明确事实及证据的情况下,原判决以上诉人没有证据为由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雇佣关系,忽略或回避了许衍泽起诉状中确认赵治林雇佣其干活,并有当庭陈述及证人出庭予以证实,此证明事实与上诉人的主张是一致的,相互印证,并非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原判决对如此明确的事实及证据不予认定,反而自行主观臆断案件,属于严重违背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事实,显属严重违法,存在严重错误。三、许衍泽受伤的根本原因系赵治林自行准备及提供的干活梯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许衍泽在梯子上干活时,梯子垮塌而致许衍泽摔伤,此事实及责任与上诉人无关,原判决对此事故原因及责任未予评判,显属严重错误。本案中,赵治林自行准备干活的梯子等工具,并非上诉人提供工具,赵治林自行安排许衍泽干活过程中,提供给许衍泽干活的梯子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以致许衍泽在登上梯子后,人字梯垮塌造成许衍泽摔伤,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赵治林自行准备及提供的梯子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与上诉人没有关系,原判决对此重要事实及过错责任未予评判,存在严重
错误,理应撤销。四、原判决超出了许衍泽的诉求范围,程序严重违法,以致实体评判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理应撤销。本案中,许衍泽诉求赵治林承担雇佣赔偿责任,并未主张过上诉人承担雇佣赔偿责任,而是主张上诉人将劳务转包给赵治林存在非法转包行为应当承担非法转包的连带赔偿责任。许衍泽在诉状、庭审中均明确此诉求,但原判决却超出了许衍泽诉求,判定上诉人雇佣许衍泽、赵治林并承担雇佣赔偿责任,明显超出了许衍泽诉求范围,程序违法,理应撤销。此外,从判决结果来看,原判决判定上诉人退还赵治林垫付的医疗费6600元的结果,同样超出了审理范围,程序严重违法,理应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