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8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18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熊昌波冒庭媛梁慧敏
【审理法官】熊昌波冒庭媛梁慧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铠锋;李中德;赵秋珍;江门市新会恒隆家居创新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梁铠锋李中德赵秋珍江门市新会恒隆家居创新用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铠锋李中德赵秋珍
【当事人-公司】江门市新会恒隆家居创新用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铠锋
【被告】李中德;赵秋珍;江门市新会恒隆家居创新用品有限公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新会法院于2021年2月9日向梁铠锋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梁铠锋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梁铠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梁铠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3:08:12
梁铠锋与李中德、赵秋珍、江门市新会恒隆家居创新用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民终18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铠锋,曾用名张锦辉。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秋珍。
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恒隆家居创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永安村大围民营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486787XH。
法定代表人:钟惠贤。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铠锋因与被上诉人李中德、赵秋珍、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恒隆家居创新用品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0)粤0705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新会法院于2021年2月9日向梁铠锋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梁铠锋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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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梁铠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冒庭媛
审 判 员 梁慧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志定
书 记 员 赵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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