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远荣与李泽芳、梁金杯、李敏婷、许健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29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
【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远荣;李泽芳;林金胜;许健旭;深圳市梁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梁金杯;李敏婷;黄某1;惠州市河之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梁远荣李泽芳林金胜许健旭深圳市梁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梁金杯李敏婷黄某1惠州市河之源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远荣李泽芳林金胜许健旭梁金杯李敏婷黄某1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梁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河之源实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荣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荣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荣建
【代理律所】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梁远荣
【被告】李泽芳;林金胜;许健旭;深圳市梁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梁金杯;李敏婷;惠州市河之源实业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李泽楷老婆本案按上诉人梁远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2:55:03
梁远荣与李泽芳、梁金杯、李敏婷、许健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9民终29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远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建,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林金胜。
原审被告:许健旭。
原审被告:深圳市梁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远荣,总经理。
原审被告:梁金杯。
原审被告:李敏婷。
原审被告:黄某1。
原审被告:惠州市河之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某某小区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远荣与被上诉人李泽芳、原审被告林金胜、许健旭、深圳市梁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梁金杯、李敏婷、黄某1、惠州市河之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8)粤1973民初1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9年7月1日向梁远荣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梁远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梁远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何小玲
审判员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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