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与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5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89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帆焦艳辉周辉 
【审理法官】杨帆焦艳辉周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 
李靓蕾以前照片【当事人-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司法救助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19:00:44 
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与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民终8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惠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丽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1。
     上诉人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协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8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缓交上诉费用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胡惠红、李培杰、麦丽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帆
审 判 员 焦艳辉
审 判 员 周 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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