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闻天与张晓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28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佳阳雷德强杨洁萍
【审理法官】谢佳阳雷德强杨洁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印小天妻子赵闻天;张晓梅
【当事人】赵闻天张晓梅
【当事人-个人】赵闻天张晓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赵闻天
【被告】张晓梅
【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二审程序中仅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赵闻天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分析如下: 本案中,张晓梅诉请赵闻天向其支付案涉劳务报酬及技术津贴,赵闻天则以张晓梅在完成工作中存在失误以及旷工情形予以抗辩。首先,从双方所签订的案涉协议的内容可见,双方约定以张晓梅等人在八个月内完成所约定的工作内容作为赵闻天按时支付报酬的条件,如张晓梅等人未能在八个月内完成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则赵闻天可暂停发放第八个月的报酬,待张晓梅等人完成后再予发放。现张晓梅等人已完成工作内容,故赵闻天应当依约向张晓梅支付报酬。赵闻天主张张晓梅存在旷工情形,要求扣减报酬,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其次,赵闻天并无证据证明张晓梅等人所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获得银行的验收,同时赵闻天主张张晓梅等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存在严重失误,但其在双方数年间的交涉过程中并未提及该问题,明显不符合常理,且张晓梅等人所提交的工作成果事实上亦获得银行的验收,银行也已实际支付相应的款项,在此情况下,赵闻天主张其无需向张晓梅支付案涉
技术津贴,理据不足,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综上,赵闻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13元,由赵闻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17:42: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65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诉人诉称】赵闻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张晓梅的诉讼请求;2.判决张晓梅返还已付技术津贴2万元;3.由张晓梅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张晓梅在向新疆莎车信用社提交的正式文件中出现了印有“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字样及其办公楼图片、logo所组成的封面,该事故说明张晓梅根本未尽相应的检查义务,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张晓梅也曾因此主动要求减少报酬3000元。一审判决认定涉
案协议并未约定在前述情形下赵闻天有权扣发报酬,据此认定张晓梅不负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赵闻天要求张晓梅以减少报酬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前述封面事故的性质及其严重,一旦交到客户手上并将导致拒付索赔的严重后果,因此张晓梅应返还已付技术津贴2万元。二、1.案涉协议约定,如项目在八个月内(2015年12月21日)按时验收完成,将以技术津贴的形式发给张晓梅3万元,该约定是附生效条件的约定,但张晓梅并未在约定时间内通过验收,因此不应支付该技术津贴。赵闻天一审庭审时出示了《流程银行资料交接确认表》,该份张晓梅提供的证据清楚的显示,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联社领导两栏的签名是空白的,说明张晓梅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验收。因此一审判决认为赵闻天未提交证据不能成立。2.一审判决认定赵闻天一直以银行款未到拒绝付款,且未认定张晓梅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银行验收标准,不符合事实。赵闻天只是在2017年7月之前提过因银行款未到不能付款,之后并未再提出。2017年7月银行款到位后立即发放了全体成员应得的报酬,张晓梅的报酬中没有争议的部分也是当时发放的。2017年7月之后,赵闻天曾多次提出张晓梅的文件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向新疆莎车信用社提交的正式文件中,出现浙江嘉禾银行的封面达8页之多,并据此出具了处罚决定,张晓梅出具的检讨书就是这一过程的证明。因为双方在诉讼前争议的重点是封
面事故的违约责任,该事故比验收延迟更为严重,因此赵闻天在诉讼前一直没有提及验收延迟的问题。3.按照案涉协议第三条的约定,3万元技术津贴的支付要同时满足按时验收和银行款到位两个条件。一审判决以项目实际完成且银行付款完毕为由判决赵闻天支付技术津贴不符合前述约定。三、一审判决以延期支付工资条款作为支付超假工资的理由,于理不合。1.案涉协议第一条中的“延期支付工资"是指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如没有按时通过银行验收,则延期至验收后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本案中未按时通过验收的原因是员工没有正常工作,张晓梅超假不上班长达15个工作日,直接导致交付文件的日期由计划的11月20日延迟至12月11日,最终未能在12月21日按时验收,不具备延期支付工资的条件,因此不应适用该约定。2.按超假日数扣发缺勤工资是职场的基本交易习惯,虽然案涉协议没有约定超假工资的扣发条款,但按照交易习惯和职场规则扣发工资于法有据,也符合等价有偿原则。四、一审判决赵闻天向张晓梅支付交通、邮递及住宿费1984元,于法无据。 张晓梅辩称:请求驳回赵闻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综上,赵闻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赵闻天与张晓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28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赵闻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晓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闻天因与被上诉人张晓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1971民初29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晓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赵闻天给付张晓梅劳务费及劳务技术津贴34461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赵闻天给付张晓梅参加诉讼交通、食宿、误工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以具体结算费用票据及工资表为准);3.本案诉讼费由赵闻天承担。
赵闻天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张晓梅返还已付技术津贴20000元;2.张晓梅返还多付工资539元;3.本案诉讼费由张晓梅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赵闻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张晓梅支付劳务报酬4461元及逾期利息(以4461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赵闻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晓梅支付技术津贴30000元及逾期利息(①以27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②以3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赵闻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张晓梅支付交通费、邮递费及住宿费共1984元;四、驳回张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赵闻天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
诉讼费943.27元,由赵闻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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