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鹃、赵天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3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78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印小天妻子那卓陈兴田任江
【审理法官】那卓陈兴田任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杜鹃;赵天一
【当事人】杜鹃赵天一
【当事人-个人】杜鹃赵天一
【代理律师/律所】秦天平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天平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天平
【代理律所】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鹃
【被告】赵天一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杜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3076元,由杜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2:43:45
杜鹃、赵天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民终1787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坤,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天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平,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鹃与被上诉人赵天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鹃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杜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2元,减半收取3076元,由杜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那 卓
审 判 员 陈兴田
审 判 员 任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芷如
书 记 员 雷 静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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