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小、姚文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0 
【案件字号】(2021)湘12民终2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舒易成杨立平夏英姿 
【审理法官】舒易成杨立平夏英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家小;姚文源 
【当事人】印小天妻子张家小姚文源 
【当事人-个人】张家小姚文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家小 
【被告】姚文源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张家小与姚文源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否成立,姚文源是否欠付张家小的劳务工资129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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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证人周某在二审中出庭作证,证明张家小给姚文源提供了劳务,
姚文源尚欠张家小劳务工资未付。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后通过法院专递向姚文源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为180××××2234,法院专递回单显示姚文源本人已经签收;张家小提交的名为小姚(号×××12)的个人基本信息中显示的电话号码亦为180××××2234,且该朋友圈中有姚文源于2020年4月8日与东阳市上京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水电专业分包合同等照片。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张家小与姚文源之间的劳务关系是否成立,姚文源是否欠付张家小的劳务工资12900元。首先,虽然张家小提供的姚文源欠其劳务工资12900元的欠条只有手机拍摄的照片而未能提供原件,但证人姚某、周某均证实姚文源曾给张家小写下工资欠条且尚欠张家小工资未付,该欠条复印件与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其次,张家小为证明姚文源欠其劳务工资12900元未付,还提供了其与姚文源的聊天记录来支持其主张,虽然姚文源未到庭确认名为小姚(号×××12)的账号系其本人账号,但根据该号个人基本信息中显示的电话号码系姚文源的电话号码以及该朋友圈中发布有姚文源与东阳市上京建筑劳务公司签订的水电专业分包合同等照片,结合姚某、周某的证言以及张家小的陈述,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
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能够认定张家小提供的该聊天记录系其与姚文源的聊天记录。张家小与姚文源在中聊天中有“1、姚文源对张家小说,张师傅,实在对不住你,差你的工资年前可能支付不了你了,到目前为止我这边有三万多四万不到的这样一个账,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支付到我这边,给你带来的所有不便之处请您多多包涵,所以给你发来一份致歉短信,所欠款项年后第一时间支付给您。2、张家小对姚文源说,拿点钱过年都没有吗?3、姚文源对张家小说,我也是一直到等这个钱,我连买个对连的钱都没有,所以今天过了12点我才给你们发信息”等内容,二人的聊天记录与上述欠条复印件及证人证言也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张家小提出的该聊天记录可以佐证姚文源尚欠其工资未付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此,张家小所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姚文源欠其劳务工资12900元的事实,而姚文源在张家小起诉要求其支付尚欠工资12900元的情形下,经一、二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张家小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张家小要求姚文源支付工资129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外,张家小要求姚文源支付交通费和误工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家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影响了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7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二、姚文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家小工资12900元。    三、驳回张家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5元,共计408.5元,由姚文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27: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家小诉称其于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30日在成都保悦姚文源水电班组做水电工,总计工天58天,姚文源仅支付张家小工资4500元,剩余工资12900元经张家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该院。张家小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该院提交了四
份证据,但张家小提交的工资欠条未能提供原件核对,证人姚某庭审时未出庭作证,张家小提交的记录及录音无相关证据佐证确系姚文源本人,且张家小庭审时陈述其系与杭州贤聚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姚文源未到庭,仅凭记录及录音并不能反映事实的全部,故张家小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该院无法查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本案来看,张家小虽然提供了姚文源的欠条复印件,但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实,且张家小申请的证人未出庭作证,张家小所提供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均未能提供相对人的身份信息,因此该院无法确认欠条的真实性,张家小在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交通费因未能提供相关票据,该院不予支持,误工费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家小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家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36元,由张家小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张家小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工资
12900元以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336元、交通费2309元和误工费3750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的工资欠条上诉人确实没有原件,当时只拍了照片,是因为轻信被上诉人要用此欠条公司要钱而当了法盲。2、证人姚某未能到庭是由于他在深圳打工无法返回,但是他本人有一份证明,证明我们一起在成都做过事以及被上诉人欠工资的事实。3、关于打印记录和录音证据确系被上诉人本人,这个上诉人目前无法证明,但是被上诉人的图片、、电话号码都是实名制,请求法庭调查收集,以便查证核实。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张家小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高铁票据,拟证明往返事实;2、图片打印件(姚文源朋友圈图片、姚文源本人照片),拟证明账户实名制,该账户(号×××12)是姚文源本人使用,张家小与姚文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3、光碟(手机录屏视频文件),拟证明姚文源本人使用该账户(号×××12);4、证人周某出庭作证的证言,拟证明姚文源与张家小存在劳务关系,姚文源欠张家小劳务工资的事实。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家小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了新证据影响了本案事实的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家小、姚文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12民终26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文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小因与被上诉人姚文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7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