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59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永纯
【审理法官】张永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文鹏;汤欣晔
【当事人】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文鹏汤欣晔
【当事人-个人】李文鹏汤欣晔
【当事人-公司】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严红芳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毕俊书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严红芳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毕俊书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严红芳毕俊书
【代理律所】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李文鹏;汤欣晔
【指导案例标记】印小天妻子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4:38:26
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文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59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PDFJ8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某某大街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汤欣晔。
被上诉人李文鹏(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芳,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汤欣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俊书,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文鹏、原审被告汤欣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9民初3576号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杭州娜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张永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 静
书 记 员 邹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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