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还原李旭利老鼠仓案:违法已成个人习惯
“相对于大多数老百姓,基金经理本身收入水平已经在金字塔的顶端。但还不满足,要去做这样的交易。”证监会有关稽查人士在谈到李旭利等公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时叹息。
案发前担任私募基金重阳投资首席投资官的李旭利乃1973年生人,老鼠仓案东窗事发之时,正处于生活和事业的巅峰期,意气风发,声名煊赫,却一朝身陷囹圄。
所谓老鼠仓,即基金经理利用公有资金投资股票之前,个人先在低位建仓,待公有资金买入之后,个人或者关系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
证监会于2011年11月公开通报,李旭利在2009年2月28日到5月25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和卖出相同股票两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而李旭利的案情实际还不止于此。
案发偶然
李旭利案发既“偶然”又“明显”。
根据证券稽查人士介绍,2010年7月间,在查办一个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案的过程中,涉案账户里包含一个交银施罗德的专户,按照常规程序,稽查人员调取了整套材料,其中包括投资总监李旭利的基本情况登记表。按照规定,每个基金经理都要在登记表上申报自己的亲属信息备案。
但李旭利的登记表上,其妻的身份证号为17位,其父母和岳父母的身份证号只有14位,而正常的二代身份证号应该是18位,一代身份证号也应该是15位。
“这个有意为之的错漏实在太明显了。”一位稽查人员说。“李旭利是公募基金业的名人,大家都知道他是四川眉山人。但奇怪的是,他登记的岳父母和父母身份证的头六位却显示是贵阳市户籍,令人不免生疑。”
当时李旭利已转战私募一年有余。稽查人员进一步了解后发现,其妻袁雪梅在他离职交银施罗德后开始用自己的证券账户进行交易,金额不小,这并不违规。财新记者此前采访获知,
袁雪梅是其中学同学,很早就全职在家。但令稽查人员更加感到蹊跷的是,李妻证券账户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另一个证券账户,后者的主人是四川省一名童姓下岗工人。
“这个线索相当可疑,我们随即启动了非正式调查。”稽查人员说,“一般的案子通常只有两三人参与非正式调查,而李案一开始便投入了四五人。”
非正式调查后发现,童姓下岗工人是李旭利妻兄公司的一名员工。通过查资金流向,稽查人员发现李旭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南方基金从业伊始,便陆续操作其母亲、岳父、妻兄、妻子、表弟和童某等人的证券账户。近年来他主要使用的是表弟、童某和童某前妻廖某的证券账户。一些所有者本人甚至不知道账户的存在,因为有些证券账户是2006年到2007年间他借来身份证,再人开设的。
2010年9月,在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之后,稽查人员正式约谈了李旭利。
在两个多小时的谈话中,李旭利承认了部分交易由其亲自下单。
“他可能心情比较矛盾。一方面希望通过交代来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又不希望金额太大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他承认了一些,又否认了一些。”有关证券稽查人员透露,李旭利的态度
还算配合,但也不能说很爽快。
“做笔录那天是个周末。李就穿了件T恤,看起来像个学生。”稽查人员说。
一个月后的10月25日,重阳投资发布公告,宣布李旭利去职。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李旭利还曾接受财新记者电话采访,一如往日般开放、健谈,未令人感觉其身处巨大压力。
“清白”小生
“北有王亚伟,南有李旭利。”王、李二人是过去十年间公募基金经理中最耀眼的两颗明星。
李旭利是四川人,1991年从眉山一中毕业,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学专业。1998年南方基金筹建时便加入,到2005年历任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及投资总监;之后转战交银施罗德,任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基金基金经理和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2009年7月,李旭利和昔日同窗合伙共创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投身私募。在他宣布离职时,重阳投资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超过30亿元。
一张娃娃脸的李旭利在业内口碑甚佳,给外界印象是温和坦诚,有想法,看问题很犀利。
“那样清白一个人,怎么可能?”李旭利在重阳投资的同事至今仍然很难将李旭利与“老鼠”的形象联系起来,“他的投资水平绝对是公募里面的前三位。”
如果不是案发,旁人可能无法想象李旭利案是迄今为止基金经理老鼠仓第一大案。此前该纪录由许春茂创造,但许春茂数百万的获利和李旭利相比,不在同一等级。
昔日明星李旭利走到今天,又非一念之间行差踏错。接近证监会稽查的知情人士透露,刑事上来说,对他的行为仅能追诉到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至2009年5月25日他离职交银施罗德之前,但性质类似的行为却几乎贯穿着他职业生涯的始终。
李旭利除了提前买入,借助自己基金建仓对价格的推高效应,迅速出货套利之外,还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来说服其他基金建仓,达到同样效果。
证券稽查人员发现,某日李旭利操纵的账户买入了两面针(600249.SH),自己管理的基金没有买入,但交银施罗德旗下的另一只基金次日进行了买入。稽查人员经过核查电话录音,发现李旭利买入次日,在和那只基金的基金经理的通话中,直白地建议后者下单。
与精巧掩饰操作痕迹的许春茂相比,除去借用他人账户这一环节,李旭利的手法更显直接。
经证券稽查部门确认,童某账户的主要资金来源于李旭利的工资账户,操作也主要是自己委托下单。“IP地址就是交银施罗德的IP地址,这简直太明显了。”稽查人员说。
“至少在唐建和王黎敏处罚的决定出来之前,他是毫无掩饰的。”稽查人员说。
从2005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到2009年5月离职,大约四年时间,根据证券稽查,李旭利的老鼠仓获利高达数千万元,共涉及数十只股票,包括北京城建(600266.SH)、东百集团(600693.SH)等。
其间,从老鼠仓入刑到李旭利离开公募基金业的这段时间内,即从2009年2月28日到5月25日期间,根据证监会的通报,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两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和卖出相同股票两只,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震慑有限
中国公募基金行业成立至今十数年,经历了从混乱到逐渐规范的过程。
2002年中国始推股票账户实名制,2006年4月证监会发布《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规定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但即使到最近几年,证券行业从业人员瞒报或错报家属身份信息仍无大碍,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现象仍是“尽人皆知的秘密”。
2007年开始,证监会再次要求公募基金重新上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就此顺藤摸瓜,轻易排查出了系列基金经理老鼠仓案。2008年3月27日和4月8日,证监会先后对原南方基金基金金元、基金宝元的基金经理王黎敏和原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唐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这被看做公募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第一案,一时间对业内颇为震慑。
最终,王黎敏被没收违法所得150.94万元,处50万元;唐建被没收非法所得152.72万元,并处50万元;两人皆被取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王遭市场禁入七年,唐被终身禁入。
由于当时尚未有刑法修正案(七),因此王黎敏、唐建、包括后来查出的融通基金前基金经理张野,均被行政处罚,但未能移交司法。另一方面,即便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其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实施的老鼠仓行为也无法追究刑责,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继而影响最终的刑事处罚力度。
证券稽查发现,在唐、王二人的行政处罚公布之后,李旭利操控的账户一度只打新股。但到2009年离职交银施罗德之前,他又重操老鼠仓交易。此时刑法修正案(七)已于2009年2月公布,其刑责难逃。是因为2009年行情疑似李诞出轨走出阴雨欢喜难禁,还是经过一段观察认为风险不足为惧?外界不得而知。
无独有偶,原光大保德信投资总监许春茂,也密切地关注基金稽查和司法动态。稽查人员发现,自2009年2月28日起,也即老鼠仓入刑当天,许春茂停止了其中一个表面和他联系更紧密的账户的交易,转而把交易集中到一个更隐蔽的、表面上和他没有丝毫联系的账户上。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老鼠仓”行为将被付诸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目前对于刑法中对“老鼠仓”行为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却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表示,这有赖法官自己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2号文“有关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获利或避免损失额累计在15万元
以上的,均应予以追诉。
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在一次突袭的现场检查中再次查出,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
2011年2月,长城基金管理公司的原基金经理韩刚因老鼠仓被查,成为公募基金业因老鼠仓获刑的第一人。最终韩强获刑一年,并被31万元。按照羁押日推算,韩刚已在2011年7月出狱。
背信之害
从李旭利老鼠仓的行为反复可知,他不是没有经历警醒和反思,最终未能抵抗这种诱惑,只能说明此类行为违法成本仍然太低,很难构成有效震慑,并已成为其个人根深蒂固的习惯。
李旭利在弃公投私之后,曾公开诟病公募行业的问题,如激励机制扭曲,管理层不能持股、基金经理个人投资缺乏正常渠道等。这些意见不乏合理之处。然而,李投身私募后,激励机制得到理顺,他已成为私募的合伙人,作为私募基金的首席投资官,他的正常个人投资已不
再受制于《证券法》和行政法规“不合理的限制”。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李旭利依然没有停止这种“不正常”的个人投资。
“稽查中发现,加入重阳之后,他也有很多交易是先于或者同步于重阳投资私募产品的买入。”有关稽查人员认为,“从监管的角度来看,李旭利从公募到私募前后的投资行为是没有任何本质区别的,都是大资金进场之前的套利。” 但李旭利转投私募后,现行法律却无法对同样的行为予以追责。
在老鼠仓入刑之前,证监会对唐建的处罚决定书中的这段话论述了此类行为构成利益冲突的危害性,将之定义为“背信行为”:基金经理“利用其在基金公司所任职务的便利,利用非公开的基金投资信息,先于有关基金买入同一公司股票,为自己及其亲属牟取私利,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负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是明显的利益冲突的行为,是严重的背信行为。这类行为客观上会对相关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不利于有关基金的影响,使该基金投资该种股票的成本增加,从而损害了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这种背信行为还损害了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损害了投资者对有关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赖和信心,进而对有关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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