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继承纠纷剧本
案由:继承纠纷案
被告:范祖业、滕颖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准备一份文稿作为法庭记录,于判决前交于双方及合议庭签字)
(一)大家请保持安静!模拟法庭现在开庭!
请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坐下)
请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坐下)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到庭人员应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在坐下前,审判长宣布:坐下!)
(四)转身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员一: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请原告代表人和代理人说明你们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雪花,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待业中,家住南京市秦淮区安居里306室。这是我儿子范洋,今年2岁了。
诉讼代理人:本人南京市中天律师事务所某某,现受我的当事人委托做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一:请出示有效证件
法警将其证件一起交于审判长验证后交回。
审判员二:请被告代表人和代理人说明你们的基本情况。
被告:被告1:我叫范祖业,今年72岁,是个退休工人。(边说边咳嗽)
被告2:我叫滕颖,今年已经69岁了,我也退休在家。
诉讼代理人:我是南京市天鸿律师事务所某某,现受我的当事人委托做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二:请出示有效证件
法警将其证件一起交于审判长验证后交回。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代: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代:无异议。
审:通过核对,双方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次庭审活动。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东吴市东吴区人民法院【最后怎么是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有当事人的住址和争议标的的所在地都统一一下吧。】于今日对原告李雪花、范洋诉被告范祖业、滕颖一案,进行公开审理。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审判员_____,即本人,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_____,代理审判员_____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_____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3.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院给予调解的权利:
2.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3.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院给予调解的权利:
4.在举证期限内,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针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出反诉的权利;
5.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双方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还需遵守如下义务:
1.在庭审中服从法庭的指挥和安排,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
2.接受合法传唤,准时出庭,如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本院以自动撤诉处理;如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或中途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接受合法传唤,准时出庭,如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本院以自动撤诉处理;如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或中途退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回避权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原告,本院向你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是否收到?告知你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原告:收到,清楚,不申请。
审:被告,本院向你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是否收到?告知你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清楚?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收到,清楚,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击法锤)本庭依法成立。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主要是审查,核实证据、案情事实。当事人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下面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以下凡交换角时都要有交流的表示)
原告:宣读民事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一:李雪花,女,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待业在家,住南京市秦淮区安居里306室。生有一儿,今年2岁,名叫范洋。
原告二:范洋,男,2007年4月1日生,汉族,其法定代理人为李雪花,住址同李雪花。
被告一:范祖业,男,1937年3月8日生,汉族,原苏州市大东毛巾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安居里305室。
被告二:滕颖,女,1940年4月5日生,汉族,原苏州市大东毛巾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同范祖业。
1998年3月3日,我与被告范祖业、滕颖之子范顺祥登记结婚。2002年8月27日,范顺祥与秦淮区房产经营公司签订《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买卖契约》,购买位于本市秦淮区安居里、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同日,范顺祥交付购房款14 582.16元,其中1万元系向被告范祖业、滕颖所借。同年9月,范顺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1月30日,我和范顺祥共同与苏州协和妇产医院的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
工受精协议书。但在2004年4月,范顺祥因病住院。5月20日,范顺祥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5月23日病故。那时通过人工受精怀孕的我于当年10月22日产一子,取名范洋。2005年3月、10月,我分两次向范祖业、滕颖归还了1万元借款。范顺祥死后,他的遗产本应由我、儿子范洋与范顺祥的父母即被告范祖业、滕颖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被告二人却独自占有遗产,我曾多次与被告协商分割财产,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于*月*
日向苏州市东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即与原告分割财产,考虑被告有自己的房产并有退休工资,而原告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析产时对原告要给予照顾。
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此致
苏州市东吴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遗嘱一份
公房买卖契约
缴款单
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不育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人工授精协议书
居民死亡殡葬证
原被告签订的收条和欠据
具状人:李雪花
2012年*月*日
审判长:原告方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方陈述答辩意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范祖业,男,72岁,退休工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安居里305室
答辩如下:首先,安居里306室是范家私房被拆迁后,政府安置给范家的公房;这套房屋虽以范顺祥的名义购买,但购买时二被告还出资1万元,占总购房款的2/3,故此房不是范顺祥、李雪花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范家家产,二被告起码对该房享有2/3产权。其次,范顺祥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安居里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第三,李雪花所生的孩子与范顺祥不存在血缘关系;这个孩子虽然是范顺祥签字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怀孕的,但范顺祥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已经向李雪花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其时做人工流产为时不晚;李雪花坚持要生下这个孩子,当然应该由李雪花对这个孩子负责;范顺祥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该意愿应当得到尊重,故不能将这个孩子
列为范顺祥的继承人。第四,李雪花声称是范顺祥的妻子,但在范顺祥病危期间,却不拿钱给范顺祥看病,不尽夫妻扶养义务,故无权继承范顺祥遗留的房产,该房产应按范顺祥的遗嘱进行处分。第五,范顺祥生前为开店经营,曾经向滕颖借款8500元;范顺祥死亡时,留下大笔存款被李雪花占有;李雪花只提继承房产,却不将其占有的存款拿出来分割和偿还范顺祥的债务,是不公平的;应当用范顺祥遗留的存款清偿范顺祥遗留的债务,其余按法定继承处理。
诉讼请求: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请求贵院予以驳回。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遗嘱一份
代书遗嘱一份疑似李诞出轨
借条一份
字条一份
答辩人:范祖业
2012年 月 日
审判长:被告方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在与两位审判员短暂商量后)根据双方陈述,本法庭现归纳法庭争议的焦点:(1)安居里306室是由范顺祥、李雪花夫妻购买,还是由范顺祥与被告范祖业、滕颖共同出资购买?(2)范顺祥生病期间,李雪花是否尽到了妻子的扶养义务?(3)范顺祥死亡后,是否留下存款以及存款数额是多少?(4)范顺祥生前,是否为经营而向滕颖借过款?
审判长:对于本庭归纳的争点原告方有无意见?
原告:没有
原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对于本庭归纳的争点被告方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
被告诉讼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现在就第一个争点,安居里306室是由范顺祥、李雪花夫妻购买,还是由范顺祥与被告范祖业、滕颖共同出资购买进行调查。首先请原告方举证。
原告方:好的。谢谢审判长。首先提供购房缴款单、票据、欠条和收条等证明(法警将照片接过交于被告方辨别,后交于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后交回。)
审判长:(待法警恢复原位后)请原告方说明出示此份证物的意图?
原告:这证明房子是我老公范顺祥一个人交付的,虽然那一万元是向我公婆借的钱,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和他们共同出资购房;再说,顺祥死后,我也将钱还给二老了,他们也接受了,现在却又说什么共同出资购房,简直是胡说!
审判长:被告方对此份证物是否有意见?
被告一:(颤巍巍地站起来)呈递范顺祥的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法警将遗嘱接过交于原
告方辨别,后交于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后交回。)
审判长:(待法警恢复原位后)请被告方说明出示此份证物的意图?
被告一:(看着原告)那钱是我要收下的吗?啊?你都闹到派出所去了,我收下钱还不是不想为难人家警察同志!(注意说话语气)
被告二:就是,本来就是件家务事,你倒好,还闹到警察局去了。法官同志,那钱是她死缠烂打要给我们的,真不是我们自愿要收的,我们哪,不承认她说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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