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翔高、喻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云翔最新情况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1 
【案件字号】(2022)湘06民终24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琛邵莉茜李明霞 
【审理法官】李琛邵莉茜李明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翔高;喻伟;易顺芝;湖南大云山晟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郑翔高喻伟易顺芝湖南大云山晟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郑翔高喻伟易顺芝 
【当事人-公司】湖南大云山晟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某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某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某某 
【代理律所】湖南了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翔高 
【被告】喻伟;易顺芝;湖南大云山晟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喻伟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供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了其出借给郑翔高的款项来源,郑翔高申请本院调取的相关资料已无必要调取,故本院不予支持其调查取证申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案涉30万元借款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无效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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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关于焦点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
的。”本案中,郑翔高向喻伟出具200万元和30万元的借条两张,喻伟将230万元汇入郑翔高指定的账户,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喻伟出借给郑翔高的上述款项的资金来源系自有资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合同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本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郑翔高上诉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郑翔高向喻伟出具的案涉30万元的借条虽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案涉借款并非单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湖南大云山晟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制作的利息支付表格显示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标准为月息2分的情况,一审法院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案涉30万元借款的利息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郑翔高上诉认为案涉30万元借款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上述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述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一审系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故本案应当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相关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司法解释与2020年第一次修正的司法解释关于借贷行为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保护规定不一致,故根据第二次修正司法解释中“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
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规定,对借贷行为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保护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喻伟与郑翔高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5年2月和2015年3月,即借贷行为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故应当按照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郑翔高上诉人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涉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2年3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于郑翔高提出的为喻伟垫付其他费用的问题,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该费用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案涉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案涉30万元借款是否应当支付利息;三、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是否正确。    关于焦点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
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本案中,郑翔高向喻伟出具200万元和30万元的借条两张,喻伟将230万元汇入郑翔高指定的账户,双方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根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喻伟出借给郑翔高的上述款项的资金来源系自有资金,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合同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本案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郑翔高上诉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本案中,郑翔高向喻伟出具的案涉30万元的借条虽然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案涉借款并非单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湖南大云山晟霖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制作的利息支付表格显示的30万元借款利息计算标准为月息2分的情况,一审法院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案涉30万元借款的利息符合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郑翔高上诉认为案涉30万元借款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上述司法解释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上述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施行。本案一审系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故本案应当适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相关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司法解释与2020年第一次修正的
司法解释关于借贷行为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保护规定不一致,故根据第二次修正司法解释中“本规定施行后,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的规定,对借贷行为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保护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喻伟与郑翔高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于2015年2月和2015年3月,即借贷行为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之前,故应当按照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郑翔高上诉人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并无不当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案涉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5月23日开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涉案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2年3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于郑翔高提出的为喻伟垫付其他费用的问题,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且该费用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郑翔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