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太原芸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3 
【案件字号】(2021)晋01民终48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翠萍温冠华孙爱英 
【审理法官】张翠萍温冠华孙爱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太原芸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太原芸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太原芸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太原芸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10:33 
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芸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48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X11U8Y。
     法定代表人孙某。高云翔最新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芸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0LFP0574。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芸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民
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5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喆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翠萍
审判员温冠华
审判员孙爱英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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