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凤、白云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10 
【案件字号】(2022)吉07民终11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会青 
【审理法官】翟会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高凤;白云侠;胡秋林 
【当事人】高凤白云侠胡秋林 
【当事人-个人】高凤白云侠胡秋林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凤 
【被告】白云侠;胡秋林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高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高凤负担;剩余58元,由本院退还给高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3:02:16 
高凤、***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7民终11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学,松原市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秋林。
高云翔最新情况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凤因与被上诉人***侠、胡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22)吉07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凤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高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高凤负担;剩余58元,由本院退还给高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翟会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茜爽
书 记 员 高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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