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与杨辉、张发翠、淹加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9
【案件字号】(2021)云23民终5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黎芸段雨函王中强
【审理法官】沈黎芸段雨函王中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杨辉;张发翠;淹加米
【当事人】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杨辉张发翠淹加米
【当事人-个人】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杨辉张发翠淹加米
【代理律师/律所】赵云萍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李永仙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云萍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李永仙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云萍李永仙
【代理律所】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
【被告】杨辉;张发翠;淹加米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辉、张发翠、淹加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辉、张发翠、淹加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辉、张发翠、淹加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高云翔最新情况【更新时间】2022-09-22 18:15:30
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与杨辉、张发翠、淹加米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23民终5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春林。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国芬。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高祥。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萍,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发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淹加米。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仙,云南宇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因与被上诉人杨辉、张发翠、淹加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杨辉、张发翠、淹加米因与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达成了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2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对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辉、张发翠、淹加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杨辉、张发翠、淹加米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杨辉、张发翠、淹加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陆春林、魏国芬、陆高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沈黎芸
审 判 员 段雨函
审 判 员 王中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金
书 记 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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