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士祥、高立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7 
【案件字号】(2020)鲁02民辖终23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凌屏赵鉴周长亮 
【审理法官】许凌屏赵鉴周长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宋士祥;高立朋;李雅欣;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宋士祥高立朋李雅欣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宋士祥高立朋李雅欣 
【当事人-公司】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宋士祥 
【被告】高立朋;李雅欣;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高立朋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自2019年10月8日,被告李雅欣以房产二套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立朋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自2019年10月8日,被告李雅欣以房产二套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因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李雅欣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被告宋士祥、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如有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即被上诉人高立朋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7:01:21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士祥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宋士祥、高立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辖终2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士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立朋。
     原审被告:李雅欣。
     原审被告: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明村镇胶东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苏娜娜。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士祥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平度市人民法院(2020)
鲁0283民初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宋士祥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立朋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自2019年10月8日,被告李雅欣以房产二套作为抵押,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因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李雅欣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被告宋士祥、青岛富圣美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如有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即被上诉人高立朋的住所地在平度市,故平度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高云翔最新情况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于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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