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秉坤、冯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6 
【案件字号】(2020)甘11民终3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利宏张建文吴善善 
【审理法官】王利宏张建文吴善善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秉坤;冯永生;常正军 
【当事人】高秉坤冯永生常正军 
【当事人-个人】高秉坤冯永生常正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高秉坤 
【被告】冯永生;常正军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高秉坤的保证责任问题。 
高云翔最新情况【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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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高秉坤的保证责任问题。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仅有高秉坤的签字,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借条中虽然没有约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但冯永生在一审起诉时自认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高秉坤对此予以认可,借款人常正军缺席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视为认可该事实,故对于双方另行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查,2018年9月6日出具的借条,证人证言证实当日给付的现金,所以按三个月的借期算,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2月6日。按六个月的保证期间算,届满日为2019年6月6日。而冯永生起诉的时间为2019年6月28日,应该是超过了保证期间。冯永生诉称其多次打电话要求高秉坤还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高秉坤亦抗辩在该期间内冯永生没有向其要过钱。综上分析,高秉坤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一审认定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高秉坤的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间,并判处由高秉坤承担连带责任,处理不当。    综上所述,高秉坤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变更一审判决为:常正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冯永生借款70000
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从2018年9月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高秉坤的连带保证责任免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冯永生负担。    高秉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冯永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9月6日,常正军从冯永生处借款70000元,常正军书写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高秉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冯永生向常正军催要借款时,不到常正军。冯永生又向高秉坤催要借款,高秉坤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常正军借冯永生借款70000元未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并按约定月利率2%承担利息。高秉坤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因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高秉坤辩解冯永生与常正军强行让其在借条的保人处签字捺印,无证据证实,对其辩解不予支持。高秉坤辩解常正军已偿还了借款,因冯永生持有借条,高秉坤无证据证实借款已经偿还,对其辩解不予支持。高秉坤辩解保证责任已经免除,因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
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冯永生向常正军催要借款时,未到常正军,未向常正军提出履行债务的期限,故高秉坤的保证未超过保证期间,高秉坤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常正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冯永生借款70000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利息(从2018年9月6日至借款还清之日),逾期不付,高秉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由常正军、高秉坤负担。    二审时,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秉坤的上诉请求: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驳回冯永生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均由冯永生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因为借款人常正军未出庭,借款是否归还无法核实,高秉坤过常正军,说借款归还了。一审对于冯永生是何时向常正军催要过借款未能查
明。借条中虽然对于履行债务的期间没有注明,但冯永生在一审诉状中陈述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高秉坤认可。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已过,高秉坤免除了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高秉坤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高秉坤、冯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11民终3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秉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永生。
     原审被告:常正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秉坤因与被上诉人冯永生、原审被告常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秉坤的上诉请求: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9)甘112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驳回冯永生一审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公告费均由冯永生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因为借款人常正军未出庭,借款是否归还无法核实,高秉坤过常正军,说借款归还了。一审对于冯永生是何时向常正军催要过借款未能查明。借条中虽然对于履行债务的期间没有注明,但冯永生在一审诉状中陈述借款期限为三个月,高秉坤认可。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已过,高秉坤免除了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