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尚儒与高燕霞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高云翔最新情况【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9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66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屠育魏曙钊张鹏 
【审理法官】屠育魏曙钊张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贾尚儒;高燕燕;高燕霞 
【当事人】贾尚儒高燕燕高燕霞 
【当事人-个人】贾尚儒高燕燕高燕霞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贾尚儒 
【被告】高燕燕;高燕霞 
本院观点】贾尚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贾尚儒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贾尚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贾尚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贾尚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3 21:25:34 
贾尚儒与高燕霞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66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尚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燕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燕霞。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尚儒因与被上诉人高燕燕、高燕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4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贾尚儒于2021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尚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贾尚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上诉人贾尚儒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屠 育
审 判 员 魏曙钊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一树
书 记 员 毕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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