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忠与袁开军、赵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8
【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8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文辉钱鹏英赵一平
【审理法官】刘文辉钱鹏英赵一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袁忠;袁开军;赵玲玲;赵广俊
【当事人】袁忠袁开军赵玲玲赵广俊
【当事人-个人】袁忠袁开军赵玲玲赵广俊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袁忠;赵广俊
【被告】袁开军;赵玲玲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袁忠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袁忠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袁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袁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35:46 袁莉的老公
袁忠与袁开军、赵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8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开军。
原审被告:赵玲玲。
原审第三人:赵广俊。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忠因与被上诉人袁开军、原审被告赵玲玲,原审第三人赵广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的(2020)苏1012民初3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向袁忠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袁忠仍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袁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文辉
审判员 钱鹏英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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