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3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07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孔文超俞建明韩圣超
【审理法官】孔文超俞建明韩圣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袁兵
【当事人】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袁兵
【当事人-个人】袁兵
【当事人-公司】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金浩然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浩然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浩然
【代理律所】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袁兵
袁莉的老公【本院观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赔礼道歉自认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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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袁兵因与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劳资纠纷而在抖音平台制作案涉视频,视频中袁兵称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是“黑公司”、“专吃工人工资”、“克扣工人血汗钱”,并添加字幕称该公司“要倒闭”,上述言论内容明显贬低、否定了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人格,超出了正常社会交往应容忍的限度,属于侮辱性言论,该视频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并传播,客观上会造成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的社会评价下降。故袁兵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的名誉权侵权,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要求袁兵道歉并赔偿损
失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二审中,袁兵自认其系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日删除案涉视频,考虑到袁兵删除案涉视频的时间距离发布时间较近,视频的传播和影响范围相对较小,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就同一侵权视频另案起诉,及袁兵因案涉视频已受到治安处罚等因素,原审法院判令袁兵在抖音上使用原账号(抖音号1662963181)发布道歉视频,视频至少保留30日,并赔偿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商誉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300元,于法有据,应属妥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23:19:51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柳林宝系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袁兵曾于2019年3月-5月间在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袁兵在该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曾因劳资问题产生纠纷。袁兵离职后,认为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无故扣发其工资福利,为泄愤于2019年12月4日录
制了有辱骂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等内容的短视频,并利用其抖音账号(抖音号16xxx81)将视频公开发布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前述短视频中涉及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的主要内容为:1.袁兵语音:“阳力物流是个黑公司、专吃工人工资、克扣工人血汗钱、阳力物流千万不能进”“阳力物流老板柳林宝是个畜生”;“看到的请转发...我要让它(视频)上热门”;2;视频字幕:“阳力物流公司要倒闭”。截止至2019年12月5日,袁兵发布的前述短视频,点赞数21、评论数10、转发数7。因袁兵发布前述短视频,德清县公安局接到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林宝等人的报警,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袁兵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使用侮辱性的言语公然侮辱柳林宝和陈兴,决定给予袁兵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林宝作为原告依据同一被诉侵权的视频在原审法院另案起诉了袁兵,案号为(2020)浙0192民初4875号。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为:1.判令袁兵在抖音上使用原账号(抖音号16xxx181)发布道歉视频(内容需经法院审查),且该视频至少保留30日;2.判令袁兵赔偿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商誉损失10000元及合理维权开支5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1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法人的名誉权具有排他性,任
何人都负有不得妨害或侵害前述人格权利的义务。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袁兵为泄愤录制了短视频发布在抖音平台,短视频中带有明显侮辱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的内容,又添加字幕称“阳力物流公司要倒闭”等等,前述内容极具侮辱性,言论的性质已超出正常社会交往应容忍的限度,明显具有严重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故袁兵发表案涉言论的行为已构成对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主张赔礼道歉的问题,因袁兵行为对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社会评价造成贬损,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诉请赔礼道歉,依法应获得支持。袁兵系通过其案涉抖音账号在抖音平台公开发布案涉侵权言论,故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袁兵在抖音上使用原账号(抖音号1662963181)发布道歉视频,且视频至少保留30日,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主张商誉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本案中,考虑到袁兵在发布视频后第二天,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即报警删除了视频,侵权行为得到了及
时、有效的制止,案涉视频传播范围和影响相对较小,随后公安机关也对袁兵进行了治安处罚,袁兵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惩处,袁兵亦认识到自身的严重错误,同时还考虑到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就同一侵权视频另案起诉的情况及袁兵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对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主张的商誉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确定为3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袁兵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使用案涉抖音账号(抖音号1662963181)公开发布向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视频(道歉视频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道歉视频三十日内不得删除、屏蔽),如不履行前述判决内容,原审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钱江晚报》予以刊登,费用由袁兵负担;二、袁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商誉及合理维权损失300元;三、驳回杭州阳力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袁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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