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亚宁与焦甜甜,梁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袁莉的老公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3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1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海荣
【审理法官】张海荣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拓亚宁;梁睿;焦甜甜
【当事人】拓亚宁梁睿焦甜甜
【当事人-个人】拓亚宁梁睿焦甜甜
【代理律师/律所】李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朱育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朱育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锐李大年朱育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拓亚宁
【被告】梁睿;焦甜甜
【本院观点】上述事实表明,双方之间之关系是否存在涉嫌犯罪,尚无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双方之间之关系是否存在涉嫌犯罪,尚无证据。至于该关系是简单的欠款关系还是涉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投资合作关系,仍需进一步查明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3:54:29
【一审法院查明】二审查明,一审查明属实。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在原告拓亚宁与被告梁睿、焦甜甜的债权债务纠纷中,该案涉及的直接收款人梁睿因罪被收监于华山监狱。依据《》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经济纠纷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其称:本案为民事纠纷。
拓亚宁与焦甜甜,梁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61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拓亚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甜甜。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年,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8351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其称:本案为民事纠纷。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二被上诉人辩称:一审正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在原告拓亚宁与被告梁睿、焦甜甜的债权债务纠纷中,该案涉及的直接收款人梁睿因罪被收监于华山监狱。依据《》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经济纠纷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据《》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拓亚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9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一审法院查明 二审查明,一审查明属实。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双方之间之关系是否存在涉嫌犯罪,尚无证据。至于该关系是简单的欠款关系还是涉及其他第三人利益的投资合作关系,仍需进一步查明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指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张 海 荣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丁 银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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