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健、阎明玉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程礼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53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峰张建民张演亮 
【审理法官】徐峰张建民张演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健;阎明玉;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程礼;王鹏 
【当事人】王健阎明玉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程礼王鹏 
【当事人-个人】王健阎明玉王程礼王鹏 
【当事人-公司】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 
【代理律师/律所】周朋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韩峰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刘新伟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朋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韩峰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刘新伟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朋韩峰刘新伟 
【代理律所】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健;阎明玉 
【被告】袁莉的老公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程礼;王鹏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1-11-03 20:02:57 
王健、阎明玉与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程礼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53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朋,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阎明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峰,江苏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徐
州市贾汪区耿集镇向阳路某某。
     负责人:李侠,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伟,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程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健、阎明玉与被上诉人徐州市贾汪区耿集办事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程礼、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健、阎明玉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8)苏0305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 判 长  徐 峰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张演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 丽
书 记 员  秦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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