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烁个人资料【审结日期】2022.02.15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9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静刘睿郭矗 
【审理法官】常静刘睿郭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昊;周杨 
【当事人】李昊周杨 
【当事人-个人】李昊周杨 
【代理律师/律所】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柳宗玉 
【代理律所】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昊 
【被告】周杨 
本院观点】上诉人李昊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昊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4元,减半收取5322元,由上诉人李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4:05 
李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94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昊因与被上诉人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昊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4元,减半收取5322元,由上诉人李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常 静
审判员 刘 睿
审判员 郭 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玥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