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杨烁个人资料【审结日期】2022.02.15
【案件字号】(2021)津02民终94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常静刘睿郭矗
【审理法官】常静刘睿郭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昊;周杨
【当事人】李昊周杨
【当事人-个人】李昊周杨
【代理律师/律所】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柳宗玉
【代理律所】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昊
【被告】周杨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昊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李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4元,减半收取5322元,由上诉人李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8:44:05
李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2民终94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宗玉,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昊因与被上诉人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昊在本院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44元,减半收取5322元,由上诉人李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常 静
审判员 刘 睿
审判员 郭 矗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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