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03
【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21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晨杨思铭陈治美
【审理法官】陈晨杨思铭陈治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姚新桥;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肖冬云;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钟世俊;郭拔
【当事人】姚新桥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肖冬云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钟世俊郭拔
【当事人-个人】姚新桥肖冬云钟世俊郭拔
【当事人-公司】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陈乔恩资料【代理律师/律所】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张仕广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胡爱平江西客家人(石城)律师事务所;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张仕广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胡爱平江西客家人(石城)律师事务所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永国张仕广胡爱平肖家保刘凯锋
【代理律所】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江西客家人(石城)律师事务所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江西
祥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姚新桥
【被告】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肖冬云;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钟世俊;郭拔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0日,万安县人民政府作出万府复决字〔2020〕第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和超过工伤认定时限撤销了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认定姚新桥为工伤的万人社伤认字〔2020〕第0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限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姚新桥在其上诉状中表示不再走工伤程序主张赔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姚新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被撤销且姚新桥表示不再以工伤程序主张赔偿,故其以劳务关系受到损害提起的赔偿之诉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万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8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0:36: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姚新桥诉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肖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肖冬云申请追加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钟世俊、郭拔为本案被告,该院依法予以准许。2019年12月
26日,该院作出(2019)赣0828民初1754号民事一审判决:一、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姚新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59325.6元;二、肖冬云赔偿姚新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2760.8元;三、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姚新桥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2760.8元;四、驳回姚新桥的其他诉讼请求。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5月6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如下:一、撤销万安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8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万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另查明,2019年11月29日,姚新桥向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1日,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2020年4月30日,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万人社伤认字〔2020〕第0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姚新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万安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7月20日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姚新桥在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就本案又向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万人社伤认字〔2020〕第0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姚新桥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伤认定不
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经姚新桥申请,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已作出了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决定书不服,向万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故姚新桥因本案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姚新桥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姚新桥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其一,2020年10月10日,万安县人民政府作出万府复决字(2020)第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超过工伤认定时限撤销了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4月30日作出的认定姚新桥为工伤的万人社伤认字〔2020〕第0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二,姚新桥有权选择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也明确表示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本案,不再走工伤程序赔偿。恳请二
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肖冬云辩称,本案按工伤保险案件的程序处理于法有据,按民事争议处理于法无据,姚新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姚新桥、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21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新桥。
法定代理人:游三香(姚新桥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国,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广,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陈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工业园区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64KE03J。
法定代表人:陈江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平,江西客家人(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安县五云路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56764983D。
法定代表人:刘常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钟世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丕仁,吉安市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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