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明案(桐公(振)行罚决字[2021]0432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桐公(振)行罚决字[2021]04328号 
处罚日期】2021.06.09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嘉兴市 
【处罚对象】陈志明 
【处罚对象分类】陈翔左耳失聪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4:55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晚,陈志明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盛大开元单身公寓1幢楼下被公安机关查获。陈志明自述在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中午,在桐乡市梧桐街道盛大开元单身公寓1幢1112室内以“烫吸”的形式进行吸食的违法活动。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志明头发(头顶后部长度为3厘米以内的头发)中检出甲基,陈志明的尿液中检出甲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志明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桐乡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2021年06月09日至2021年0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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