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秀珍乱倒污水的案件(北综法罚决字[2022]第40002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北综法罚决字[2022]第400024号
【处罚日期】2022.03.30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市北区
【处罚对象】刘秀珍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50:11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综法罚决字[2022]第400024号 | ||
案件名称 | 关于刘秀珍乱倒污水的案件 | 赵薇被泼粪法定代表人 | |
当事人 | 刘秀珍 | 工商注册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市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30 00:00:00 | 处罚幅度 | 特别严重 |
主要违法事实 | 2022年2月10日,被处罚人未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擅自在萍乡路54号乱倒污水,影响面积为3平方米。 | ||
行政处罚依据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处罚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已缴纳,并改正违法行为 |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