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与冯碧怡、黄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5 
【案件字号】郭碧婷个人资料简介及(2020)粤06民终54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雪洁陈星星禤敏婷 
【审理法官】张雪洁陈星星禤敏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冯碧怡;黄金 
【当事人】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冯碧怡黄金 
【当事人-个人】冯碧怡黄金 
【当事人-公司】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陈正翔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李雅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潘国浩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陈正翔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李雅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潘国浩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永东陈正翔李雅潘国浩 
【代理律所】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冯碧怡;黄金 
【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宏泰国通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宏泰国通公司应向冯碧怡、黄金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书证证明力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第(三)项约定:办理交付手续前,冯碧怡、黄金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冯碧怡、黄金如查验出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之外的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问题,宏泰国通公司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9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宏泰国通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宏泰国通公司应向冯碧怡、黄金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是多少。  关于宏泰国通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问题。宏泰国通公司与冯碧怡、黄金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一条第(三)项约定:办理交付手续前,冯碧怡、黄金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冯碧怡、黄金如查验出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之外的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问题,宏泰国通公司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9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本案中,冯碧怡、黄金一审提供的验房时拍摄的视频、照片及与物业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一审实地勘查的情况,足以证明验房时涉案商品房存在渗水等问题。宏泰国通公司上诉主张涉案房屋的墙面渗水等问题须经司法鉴定才能认定,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宏泰国通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其行为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宏泰国通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宏泰国通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若宏泰国通公司
逾期交房的,逾期在90天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宏泰国通公司按日计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90日后,冯碧怡、黄金有权解除合同,冯碧怡、黄金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自其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其已付全部房款(已付贷款部分由宏泰国通公司直接向抵押权人或贷款出借方退还),并按冯碧怡、黄金已付购房款的1%向其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宏泰国通公司按日计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二违约金。”本案中,宏泰国通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冯碧怡、黄金发出收楼通知书,通知其可预约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收楼。冯碧怡、黄金于2018年8月31日到场办理收楼手续,验房时发现涉案房屋存在渗水等问题,冯碧怡、黄金有权拒绝收楼,待宏泰国通公司修复后再行交付。根据冯碧怡、黄金一审提交的验房时的照片、视频及物业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直至2019年4月11日还在沟通房屋渗水问题的维修事宜。冯碧怡、黄金于2019年4月18日才接收案涉商铺。宏泰国通公司逾期交房超过90天,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计付违约金”,现合同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起计至收楼日期2019年4月18日止共230天,
逾期交房违约金为47140.8元(1024810元×0.02%×230天=47140.8元),一审判决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宏泰国通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向冯碧怡、黄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宏泰国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8.52元,由上诉人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4:07:53 
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与冯碧怡、黄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54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东,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翔,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碧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浩,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国通公司)与被上诉人冯碧怡、黄金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3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于2020年1月2日判决:“一、被告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冯碧怡、黄金支付违约金47140.8元;二、驳回原告冯碧怡、黄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8.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碧怡、黄金负担168.69元,被告广东宏泰国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