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闽09民终12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孝斌陈潇婷韦晓菁
【审理法官】马孝斌陈潇婷韦晓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婷婷;黄北奇
【当事人】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婷婷黄北奇
【当事人-个人】许婷婷黄北奇
【当事人-公司】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乐杰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乐杰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乐杰
【代理律所】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许婷婷;黄北奇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按上诉人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21:34:48
许婷婷、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黄北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民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
0921064103973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杰,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北奇。
郭碧婷个人资料简介及 上诉人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婷婷、原审被告黄北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1民初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霞浦县宜居宜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孝斌
审判员 陈潇婷
审判员 韦晓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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