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信贷的一些问题以及建议
(一) 关于消贷车辆挂靠单位的性质问题
1、 消贷车辆的挂靠单位是否可以为分公司的问题。实际操作中存在此种情况,也咨询过相关法律人员,答复是分公司可以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但分公司不能处置他名下的财产,其名下财产的处置权归其总公司,所以,若消贷车辆挂靠到分公司,则应由其总公司出具相应的授权或者同意抵押给财务公司的同意书,这样才能防范在保险公司或者经销单位或者财务公司在最终处置消贷车辆时出现问题。
2、 消贷车辆的挂靠单位的运营资质是否与所挂靠车辆相符的问题。由于营运性货车具备特殊性质,所以其挂靠的运输公司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营资质,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必须将相应的资质证明存入档案,否则消贷车辆若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而且由于资质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将由此产生风险。
(二) 车辆以及房地产等抵押物的抵押以及解除抵押流程
1、 消贷车辆贷款还清后需要解除抵押的流程。消贷车辆需要解除抵押的,应由业务部向总部
出具该客户本息结清并且没有逾期的说明,再由总部相应人员核实,在确认没有任何欠款后,出具说明并加盖公章,解除抵押。
2、 在担保人综合授信模式以及抵质押模式下的房地产抵押给我司的,在担保人的担保职责完全解除或者客户的的贷款全部还清并没有逾期罚息后方可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3、 车辆抵押可以委托当地的经销单位来具体办理,而关系到业务风险最后一道保障的房地产抵押,我认为应该由地区业务部人员陪同经销单位一同前去房管局或者国土局办理。以防被一套假的证件所欺骗。
(三) 经销单位、保险公司、主营单位以及用户的信息反馈机制
    经销单位、保险公司、主营单位以及用户对我司地区业务部的反馈意见,可以通过设立消费信贷问题热线的模式,例如:将汽车金融中心经理的电话进行公布,已方便问题反馈,相当于地区业务部的监督机制,给经销单位一个和地区业务部均等相处的平台。
(四) 消贷车辆出险后的商业险理赔流程
消贷车辆出险是个多发事项,故针对保险理赔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我们授权经销单位办理理赔手续,而2万元以上的每次都需要总部出具授权委托书。
其中涉及到几个具体问题:1、保险理赔应由地区业务部出具关于客户申请保险理赔的说明,主要事项为交通事故情况,车辆受损情况、客户还款情况等,然后由总部人员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2、当保险理赔金额较大时,或者车辆受损较严重时,是否要终止此笔贷款业务,应该有一个评判标准,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级别的领导来负责此事。3、客户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应将其信用评级进行调整,应该有一个评判标准,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级别的领导来负责此事。
(五) 经销单位起诉用户所涉及到的问题
针对庞大的业务,庞大经常请总部为其出具“还款说明”起诉其代为还款的客户,这样客户就面临着重大诉讼,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客户应该及时通知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应该针对此类诉讼有一个答复,同时客户的信用评级是否需要调整也需要作出相应决定。
(六) 贷款利率的定价原则
贷款利率应该有一个定价原则。首先、贷款利率的确定应该由一个一定级别的领导或者一个委员会来做出,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一贯性。其次、固定利率的调整应该确定调整频率以及一个具体的调整时间。最后、浮动利率应该在各个地区平等的基础之上,将特殊情况做特殊处理,将处理理由以及处理结果进行备案处理。
(七) 客户出险初期的信息反馈机制
客户未按时还款出险。是否应将客户未还款的缘由做相应记录,并反映至相关领导。当客户未还款的时间延长一定天数时,需要采取哪些措施,评级是否应该更改,需要通知到哪一级别领导,是否需要确定下来。
客户的商业险出险。(见上面第四条)
(八) 汽车抵押贷款贷后风险处理应急机制
当客户出现恶意逾期等情况时,特别是抵质押业务,公司是否需要指定特殊人员采取特殊措施,此种措施的实施,是否需要按照特定流程,需要哪一级别的领导作为处理应急事件的领导等。
(九) 贷后检查的统一
贷后检查有业务部自查和资产管理部的抽查。检查是个广泛的概念,若没有具体落实到具体的内容,很难操作,因为草草看一遍是检查,仔细到每一个标点也是检查。所以,建议由资产管理部设计制作各地区业务部自查表,由粗至细,内容齐全,填写完整之后返回,各个地区业务部统一一致。资产管理部的检查也可按照地区业务部的反馈进行,以此明确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