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33殷春华、吴建芳与张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张东健个人资料【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19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婧 
【审理法官】陈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殷春华;吴建芳;张利东 
【当事人】殷春华吴建芳张利东 
【当事人-个人】殷春华吴建芳张利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殷春华;吴建芳 
【被告】张利东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殷春华、吴建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16:21 
11933殷春华、吴建芳与张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19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春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春华、吴建芳因与被上诉人张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5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春华、吴建芳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殷春华、吴建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陈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侯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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