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张东健个人资料【案件字号】(2020)苏05民终119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婧
【审理法官】陈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殷春华;吴建芳;张利东
【当事人】殷春华吴建芳张利东
【当事人-个人】殷春华吴建芳张利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殷春华;吴建芳
【被告】张利东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殷春华、吴建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16:21
11933殷春华、吴建芳与张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民终119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春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殷春华、吴建芳因与被上诉人张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5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殷春华、吴建芳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殷春华、吴建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陈 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侯苗苗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