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明与张建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1
【案件字号】(2021)粤16民终5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东明高宇高晓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坤明;张建雄
【当事人】张坤明张建雄
【当事人-个人】张坤明张建雄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坤明
【被告】张建雄
【本院观点】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代理合同过错回避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陪审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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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9 01:41:51
张坤明与张建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16民终5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雄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建雄。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坤明与被上诉人张建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坤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2、
一审、二审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于2020年6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决定书驳回我的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反诉的时间己超期,而一审法院不但不采纳,反而被驳回上诉人申请。一审法院还采纳了被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因此,本案存在程序不公。二、原审法院凭主观去认定证据,有意偏向被上诉人:①原审法院对本案发生经过有意歪曲,见第6页“两天后即2019年10月11日上午6时30分许,原告张坤明驾驶摩托路过被告家门口时,刚好被告出门碰到,二人因旧事产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致原被告均有不同程度受伤。”这不是原本事实,原本事实是龙川县公安局询问笔录和上诉人的诉状。原审法院没到案发的现场,上诉人开摩托车经过被上诉人家门口的道路视线从远处就能看见的。被上诉人早已准备好瓷片,只要路过村道(即张建雄家门口)时对我进行攻击。而不是被诉人出门碰到的。这完全是“画蛇添脚”。什么因旧事,这我必须向法院陈述“旧事”是这样的:2019年10月6日被告儿子擅自运土填埋我们已种植的老屋基地,谎称是要建集体的活动中心。被我们发现后与村委干部进行电话联系并反映了他们擅自填埋己种的老屋迹,村干部得知情况后会同镇司法所的干部到实查看现场并当场制止他的行为,责令他把填埋已种植的土清理,待后处理(见村委会证明)。到了10月9日被告的儿子仍未把填土清理好,那天我是说在村道上(即张门根家门口)说了句“
你们没与我们协商好想做活动中心,后世做不到。”我原本意是让张门根转述被告儿子必须与我们老屋基地户子协商好才能建设活动中心,但没协商好,把填土应及时清理干清。当时张建雄没有在张门根家喝茶,我骑着摩托车经过是能够看见的。可见,张门根与张建雄串通作伪证向法院提供,而原审法院采信了叶某、张门根、张建雄的伪证,他们三个的调查询问笔录:1、叶某的笔录第2页叶某的答“①与案发时间不相符。②见卷宗材料我的报警回执。本案是2019年10月11日时约6点左右。③叶某称我拿着镰刀一直在那里挥舞着。当时我有手机视频音像的,现我把案发时的音像提交。通过这段视频可以证实叶某向龙川县公安局赤光派出所提供伪证。④通过这段视频也能够证实我向龙川县人民法院诉讼的事实是可以互相应证的。2、张门根的出庭作证称他与张建雄是叔侄关系;这不是事实,事实是张门根与张建雄是兄弟关系;②张门根作证称“原告先动手打人”龙川县公安局询问笔录中,叶某的证言说张门根在家里没有出来,张坤尧的询问笔录证言内容证实张门根不是在场人,张建雄的证言内容也证实张门根不是在场人。案发地点距离张门根的屋约50至60米远。张门根在出庭作证时事先写好文字作伪证,当庭被黄优法官制止,请二审法院打开原审法院的庭审音像视频可以证实这一事实。3、张建雄的询问笔录:①龙川县公安局赤光派出所民警的询问笔录,首先是时间2019年10月12日19时至2019年10月12日20时30分,地点:龙川县公安局赤光派出所。
张东健个人资料在本案诉讼中张建雄向一审法院提供了龙川县人民医院的相关证据,该证据载明了张建雄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3日在龙川县人民医院住院3天。住院的相关费用被一审法院认可。试问一审法院的审判员、陪审员他们认定的证据是张建雄有分身术,一个人能在医院住院接受又能在龙川县公安局赤光派出所接受调查做询问笔录。这使我难以信服。可见,不是民警作假就是县人民医院作假。这就是程序不公所导致的结果。②张建雄向民警提供的内容更不符合情理,我手机的视频音像可以证实张建雄拿我的镰刀,龙川县公安局赤光派出所提取的物证我的头盔被上诉人及警员为什么不进行询问呢?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有证据支撑的,是能够形成证据链的。张建雄说我骂他,是他自认的。我因老屋地被人侵害,种植物受到破坏发火说怨言是我的自由,我不针对任何人,我只针对事。我更没有义务向任何人作解释,这完全是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有意偏向张建雄而作出的认定,也是故意把本案发生的过错归责到我。我的老屋已种植的基地被人填土经过村委制止后至今仍没有清理,我发表怨言,这完全是符合情理的。一审法院却认定了我的怨言是这次案件的主因,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责任划分不公平。三、一审法院认定我的误工损失不合理。我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误工损失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我方的证人提供了龙川县水利局的工程(补充该工程的建筑标准的物图片2张),龙川县水利局承包给曾福平老板承
建,而曾老板(中标者),把这个工程发包给陈树青、王小可做该工程施工管理员,一切材料由他们供应,我们三个人只承揽了该工程的人工,双方口头商定,按工程建设的路段和人工计价,我们负责人工,他们负责工程材料及负责工程的监督等。作为农村做建筑的泥水技工一般都以双方口头约定计价。以一天多少钱或做一个平方米多少钱,都不签订合同。这是我们乡村的风俗习惯。象这样的误费损失我们是无法举证的。人民法院审理这样的案件依法必须搜集和查明的。这些人工是我实际的损失。我的诉求及事实是有证可查的。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我的误工损失的事实后再进行改判是合理、合法的请求。四、原审法院采纳了被上诉人的鉴定申请。逼迫上诉人必须接受该鉴定,我对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的鉴定意见书我认真查阅发现该鉴定所资质不符合鉴定梅州市三甲医院的医疗资质,首先鉴定所不属于医疗专家,更不懂临床医疗技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鉴定医院的医疗程序必须有三个或七个鉴定小组组成,再通过抽取医疗专家数据库名单才能进行鉴定。南天司法鉴定所河源分所作出的鉴定不但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只会增加医患双方的矛盾。原审法律院擅自削除了我实际支付给院方费八百多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确认。五、关于我被人殴打后的伤情鉴定,对于龙川县及河源公安局的司法鉴定我十分不服。请求二审法院再给我向上级鉴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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