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青殴打他人案(绍柯公(马)行罚决字[2021]0196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绍柯公(马)行罚决字[2021]01964号 
处罚日期】2021.06.0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疑贾青不雅照曝光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马鞍派出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柯桥区(原绍兴县) 
【处罚对象】李小青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1:0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日23时00分许,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浙江新益印染有限公司四分厂2楼质检车间,违法嫌疑人李小青因工作琐事与邬某某发生纠纷,后李小青用手抓的方式殴打邬某某的脸部和手部。经询问,李小青承认自己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小青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行政拘留送绍兴市柯桥区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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