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8
【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16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朱东徽金颖王丹
【审理法官】朱东徽金颖王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王飞;彭玉海
【当事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王飞彭玉海
【当事人-个人】王飞彭玉海
【当事人-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王伟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王伟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祥稳王伟闫振国
【代理律所】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王飞;彭玉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为2687元,由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0:27:26
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文前妻民事裁定书
(2020)鲁04民终16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某某,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405MA3CH0PQ8X。
法定代表人:彭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国,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彭玉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飞、原审被告彭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405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74元,减半收取为2687元,由上诉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忠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朱东徽
审判员 金 颖
审判员 王 丹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路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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