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国秦秋怡等与王文武伍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0 
【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2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毋向娟李遇贵幸川杰 
【审理法官】毋向娟李遇贵幸川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王文武;伍从文 
【当事人】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王文武伍从文 
【当事人-个人】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王文武伍从文 
【代理律师/律所】邓红波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黎娜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红波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黎娜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红波黎娜 
【代理律所】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谭会琼;陈卫国 
【被告】王文武;伍从文 
王志文前妻
本院观点】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与王文武、伍从文自行协商并于2020年9月2日达成补偿协议,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并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上诉人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4:01:34 
陈卫国秦秋怡等与王文武伍从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民终222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会琼。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甲。
     法定代理人:谭会琼。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卫国。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波,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娜,重庆谦和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从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武、伍从文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3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与王文武、伍从文自行协商并于2020年9月2日达成补偿协议,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并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减半收取2146元,由上诉人谭会琼、秦某甲、陈卫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毋向娟
审 判 员 李遇贵
审 判 员 幸川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高
书 记 员 姜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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