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祥与王玉清、顾志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1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24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王志文前妻
【审理法官】岳维吕伟平裴葭嘏 
【审理法官】岳维吕伟平裴葭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佟祥;王玉清;顾志亚;孙建国 
【当事人】佟祥王玉清顾志亚孙建国 
【当事人-个人】佟祥王玉清顾志亚孙建国 
【代理律师/律所】郭锋芒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锋芒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锋芒 
【代理律所】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佟祥;孙建国 
【被告】王玉清;顾志亚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第三人新证据撤诉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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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具体到本案中,阜宁县公安局向本院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称本案应纳入顾志亚的非吸金额,因此一审法院基于阜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
吸犯罪,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吸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  综上,佟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3:38: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佟祥提起与王玉清、顾志亚民间借贷纠纷案,因案涉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阜宁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7年11月,佟祥提起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属重复起诉,阜宁县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7年7月6日,阜宁县人民法院作(2017)苏0923刑初478号刑事判决,顾志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刑罚。2018年3月,佟祥向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与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依法追加顾志亚为被告、孙建国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6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苏092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王玉清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阜宁县公安局于2018年8月22日向二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3日,顾志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阜宁县人民法院移送佟祥
诉顾志亚、王玉清民间借贷一案卷宗,认为佟祥的借款可能涉顾志亚的非吸。当时因顾志亚移送审查起诉在即,……在对顾志亚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这笔10万元借款没有被纳入顾志亚的非吸犯罪金额。……王玉清觉得因为阜宁县公安局2018年1月16日出具的函件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导致其败诉,多次要求我局查清并上访。在此情况下,我局顾志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承办人想方设法联系上出借人佟祥、经手人孙建国,对这笔10万元借款的情况并行了解,这笔借款出借人佟祥是通过孙建国介绍以月息1.5%借贷给顾志亚的,符合非吸特征,应该纳入顾志亚的非吸金额"。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苏09民终3761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2019年8月16日,佟祥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苏0923民初1439号民事裁定,准许佟祥撤诉。佟祥现再次提起与王玉清的民间借贷诉讼,一审法院依法追加顾志亚为被告、孙建国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处理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案涉借款已纳入顾志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依法应裁定驳回佟祥的起诉。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佟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退回佟祥。 
【二审上诉人诉称】佟祥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3民初226号民事裁定,指令阜宁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如果认为本案涉嫌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一审法院应当中止本案审理,在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一审法院才能裁定驳回起诉,但一审法院在公安机关没有作出立案决定的情况下,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上诉人自2015年6月起就本案已多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长达五年时间内公安机关一直未予立案,直至目前为止,被上诉人王玉清并没有因涉嫌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使上诉人无法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顾志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没有涉及上诉人的出借款项,直接导致上诉人无任何合法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3.王玉清未涉嫌犯罪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上诉人王玉清系共同借款人之一,上诉人起诉请求被上诉人王玉清还款,并未起诉顾志亚,一审法院应当审理,而不能以民商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佟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佟祥与王玉清、顾志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24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佟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