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雯、王更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176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常有
【审理法官】马常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雅雯;王更强;张光
【当事人】张雅雯王更强张光
【当事人-个人】张雅雯王更强张光
【代理律师/律所】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坤阳
【代理律所】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雅雯;王更强
【被告】张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雅雯、王更强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雅雯、王更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张雅雯、王更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张雅雯负担900元、王更强负担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1 07:18:39
张雅雯、王更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7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雅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更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阳,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
上诉人张雅雯、王更强因与被上诉人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8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采取独任方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雅雯、王更强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张雅雯、王更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雅雯、王更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上诉人张雅雯负担900元、王更强负担6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马常有
王志文前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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