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宏伟、王鸣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30
【案件字号】(2020)晋07民终14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晓明张晓峰张媛
【审理法官】胡晓明张晓峰张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史宏伟;王鸣凤;武晋荣
【当事人】史宏伟王鸣凤武晋荣
【当事人-个人】史宏伟王鸣凤武晋荣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平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米慧婕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建平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米慧婕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建平米慧婕
【代理律所】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王志文前妻【原告】史宏伟
【被告】王鸣凤;武晋荣
【本院观点】一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对史宏伟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作回应,在我院作出的(2019)晋07刑终383号刑事裁定书以武晋荣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为由中止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属违反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撤销中止诉讼(诉讼中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对史宏伟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作回应,在我院作出的(2019)晋07刑终383号刑事裁定书以武晋荣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为由中止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属违反法定程序。且一审对相关事实未与武晋荣本人核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也不清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8)晋07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宏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4 19:23:40
史宏伟、王鸣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7民终14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慧婕,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鸣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晋荣。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史宏伟因与被上诉人王鸣凤、武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8)晋07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期间,原审法院对史宏伟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不作回应,在我院作出的(2019)晋07刑终383号刑事裁定书以武晋荣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为由中止诉讼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属违反法定程序。且一审对相关事实未与武晋荣本人核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也不清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8)晋07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宏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张晓峰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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