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文、李院香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2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9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丹红 
【审理法官】王丹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子文;李院香 
【当事人】王子文李院香 
【当事人-个人】王子文李院香 
【代理律师/律所】郑梦巧湖北朗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郑梦巧湖北朗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郑梦巧 
【代理律所】湖北朗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子文 
【被告】李院香 
【本院观点】本案事故发生时,王博裕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安全、周边环境安全没有基本的辨别、判定能力,故监护人对王博裕的活动、行为具有重大的监管、防护义务,而本案事发地点系公共场所,有李院香等人跳广场舞,亦有其他众在现场活动,王博裕的监护人应知让王博裕在公共场所踩行滑板车对自身和他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严加看管或者阻止,但是未尽到应尽的监管、防护义务,任由王博裕踩行滑板车从广场舞队伍中滑行穿过,导致李院香摔倒受伤,应对李院香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王子文关于其儿子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王志文前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王博裕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安全、周
边环境安全没有基本的辨别、判定能力,故监护人对王博裕的活动、行为具有重大的监管、防护义务,而本案事发地点系公共场所,有李院香等人跳广场舞,亦有其他众在现场活动,王博裕的监护人应知让王博裕在公共场所踩行滑板车对自身和他人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严加看管或者阻止,但是未尽到应尽的监管、防护义务,任由王博裕踩行滑板车从广场舞队伍中滑行穿过,导致李院香摔倒受伤,应对李院香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王子文关于其儿子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与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场所虽系公共场所,但是李院香等人在该地点跳舞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因李院香在跳舞过程中未尽到观察、防范义务,一审法院已酌定李院香自行承担30%的责任,王子文不能举证证明李院香跳广场舞存在具体组织者,又不能举证证明该组织者、涉案小区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其要求广场舞组织者、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王子文既不能举证证明李院香的医疗费中存在自身疾病的部分,也不能区分自身疾病医疗费的具体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关于李院香的医疗费计算错误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规定,李院香的伤残赔偿金应按照2019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即34455元/年,王子文关于一审法院适用李院香的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李院香的伤残赔偿金为68910元(34455元/年×20年×10%),其总损失为127056.97元,王子文应向李院香赔偿89239.88元(126056.97×70%+1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子文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45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子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院香支付赔偿款8923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9元,由王子文负担384.3元,由李院香负担16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王子文负担988元,由李院香负担1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5:59: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6月19日晚上,李院香及多人一起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丽岛美生小区外东边广场上跳广场舞。20时34分许,王子文儿子王博裕在奶奶陪同下来到事发区域,王博裕一脚站在儿童滑板车上,一脚蹬地向前滑行,奶奶跟在身后,王博裕从正在跳舞的李院香左后方向滑行过来,两人相撞后一起倒地,李院香右手撑地造成右手肘部受伤。    李院香受伤后被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19天(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8日),经诊断为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右侧桡骨小头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行右肘关节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恢复良好。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等。李院香为此支付医疗费36542.34元,护理费2520元。    经李院香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9月27日鉴定李院香所受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李院香为此支付鉴定费2280元。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6月1日鉴定李院香后续费16000元或据实给付。李院香为此支付鉴定费1200元。    经一审法院释明,李院香、王子文均不追加王博裕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均同意应由王博裕承担的责任由王子文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发地点的广场系公共场所,李院香等人在此跳广场舞过程中,队伍占用广场的一小部分并形成一个相对集中的阵型,王博裕踩行滑板从李院香所在的广场舞队伍中滑行穿过,两人相撞,导致李院香倒地受伤,王博裕的行为系损害产生的主要原因。事发系公共、开放区域,并非封闭、固定的跳舞场所,事发时亦有包括王博裕在内的其他众在现场活动,李院香等人可以在此处跳舞,但应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在不妨害他人活动的同时,也应保障自己的安全。而本案中,李院香疏于观察、防范,也是造成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李院香、王子文的责任比例分别为30%、70%。王子文主张广场舞的组织者以及广场的物业管理者应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李院香的损失认定如下:    1.医疗费36542.34元,根据医疗费票据据实计算;    2.后期费16000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李院香住院19天,按照50元/天计算;    4.营养费950元,李院香有加强营养的医嘱,一审法院酌定;    5.残疾赔偿金84266元,李院香的伤残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李院香受伤前居住在城镇,受伤时不满60周岁,可以按照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42133元/年计算20年;   
6.护理费2520元,根据护理费票据据实计算,李院香主张儿子、儿媳的护理误工损失,但相关证明不足以证明实际收入减少情况,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7.交通费184.63元,据实计算;    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根据李院香伤残情况及责任大小酌定;    李院香的损失共计142412.97元,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部分为141412.97元由王子文负担70%即98989.08元,故王子文共应赔偿李院香99989.0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王子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院香支付赔偿款99989.08元;二、驳回李院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9元(已减半收取),由王子文负担(此款李院香已垫付,王子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李院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