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子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字号】(2020)黑民终3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俐刘菊红孙儒婕 
【审理法官】李俐刘菊红孙儒婕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子赫;曹玉玺 
【当事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子赫曹玉玺 
【当事人-个人】李子赫曹玉玺 
【当事人-公司】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玉玺 
【被告】李子赫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上诉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6:43:04 
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子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民终3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镇。
     法定代表人:曹玉玺,该公司经理。
李晟和张睿的儿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子赫。
     一审被告:曹玉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子赫、一审被告曹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初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上诉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按照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佳木斯东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 俐
审判员 刘菊红
审判员 孙儒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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