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豪、李鑫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2 
【案件字号】(2020)豫16民终16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华秋智卫东曹春萍 
【审理法官】沈华秋智卫东曹春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子豪;李鑫泽;张凤茹 
【当事人】王子豪李鑫泽张凤茹 
【当事人-个人】王子豪李鑫泽张凤茹 
【代理律师/律所】李杰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杰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杰 
【代理律所】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子豪 
李晟和张睿的儿子【被告】李鑫泽;张凤茹 
【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李鑫泽与张凤茹之间是否存在案涉1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合法性应如何认定;2.王子豪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借款本息的返还责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不当得利合同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对于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子豪二审当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网页打印件,显示内容为王子豪与李鑫泽之间的款项来往与第二组证据的转账记录,均不能显示与张凤茹案涉借款10万元的直接关联,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张凤茹二审当庭提交的是其他法院另案诉讼材料,该案已经撤诉,张凤茹的举证真实性李鑫泽认可,但王子豪认为张凤茹举证可以证明李鑫泽与王某串通伪造借款协议的质证意见没有证据相支持,不能成立。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李鑫泽与张凤茹之间是否存在案涉10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行为合法性应如何认定;2.王子豪是否应当承担案涉借款本息的返还责任。    第一,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李鑫泽直接将案涉10万元款项打给张凤茹,因张凤茹借款是经王子豪介绍,张凤茹未向李鑫泽出具借条,但一审判决依据案件事实认定张凤茹与李鑫泽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适当。    第二,一审判决已经查明借款是张凤茹所借,资金提供人是李鑫泽,案涉借款张凤茹已经实际还给了介绍人王子豪,王子豪依法应向李鑫泽偿还100000元借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王子豪诉称其与李鑫泽、案外人王某之间存在多笔款项来往,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来往与本案10万元款项之间的关联性。王子豪上诉认为李鑫泽涉嫌职业放贷,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双方争议的10万元属于职业放贷范围或涉嫌非法,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王子豪与李鑫泽及案外人王某之间的其他款项纠纷,可依法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王子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子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23:33: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鑫泽与张凤茹并不相识,2017年5月26日,经王子豪及案外人王某介绍,张凤茹向李鑫泽借款100000元,李鑫泽通过银行转账向张凤茹支付了100000元。李鑫泽与张凤茹没有见面,也没有出具借款手续。借款当日张凤茹通过王子豪及案外人王某向李鑫泽支付利息2000元,2017年10月25日,张凤茹通过王子豪向李鑫泽支付利息1700元。2018年2月26日,张凤茹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本金100000元转给了王子豪,王子豪没有将该款转给李鑫泽,据为己有,引起本案的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张凤茹和李鑫泽虽然素不相识,但通过王子豪和案外人王某介绍,李鑫泽通过转账方式将100000元钱借给了张凤茹,即使张凤茹没有向李鑫泽出具借款手续,但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后,张凤茹通过王子豪和案外人王某两次向李鑫泽偿还利息,但因双方之间没有出具借款手续,就利息和借款期限的约定,也仅仅只有李鑫泽的陈述,而被告又不予认可,就其主张的利息应认定约定不明。张凤茹将借款本金100000元转给王子豪后,其应立即将该款转给李鑫泽,但王子豪将该款据为己有,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向李鑫泽偿还100000元借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本案既有民间借贷纠纷,
也有不当得利纠纷,但不当得利纠纷是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起,仍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被告王子豪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鑫泽1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年利息6%计算,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计息)。2.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xxx02。案件受理费13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子豪负担。    二审中,王子豪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蜂融网的企业信息网页打印件4页,郑州蜂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网页打印件2页。证明李鑫泽与一审证人王某均是在融资平台工作,与王子豪之间存在长期多笔大额的资金往来。第二组证据:王子豪向李鑫泽的一审证人王某转付多笔款项的转账记录打印件。证明王子豪与李鑫泽及证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关系。本案起因是李鑫泽及王某没有及时与王子豪就资金往来关系当中所形成的结算问题没有对接造成。李鑫泽经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
对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网络登记信息截图打印件与本案无关,王子豪应当提交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对该真实性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王某虽然与王子豪存在经济往来,但是造成本案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张凤茹借款之后,把款项转给了王子豪,而王子豪将张凤茹应当归还的借款据为己有私自挪用,并没有归还给李鑫泽。仅就本案来说,争议的10万元借款本金确未归还,对于该事实在2019年2月22日的庭审笔录中,王子豪在接受法庭询问时亲自承认该款项未予归还。张凤茹对王子豪二审提交证据述称:与张凤茹无关,不发表质证意见。    张凤茹二审提交调取的郑州高新区法院卷宗档案里的借款协议复印件和债权转让协议书各一份,证明李鑫泽一审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张凤茹不是其本人签字,张凤茹从来没有见过这些东西。李鑫泽经质证认为:对证据本身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直到在郑州高新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李鑫泽才知道借款协议上张凤茹的签名不一定是张凤茹本人签的,借款协议是通过王子豪从驻马店邮寄给王某的,不是当着李鑫泽面签的字,不排除王子豪为了挪用张凤茹的借款,涉嫌伪造张凤茹的签名,王子豪为了挪用借款,涉嫌伪造张凤茹的签名,如果需要鉴定,李鑫泽保留有原件可以去鉴定。王子豪经质证认为:张凤茹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都没有异议,该组证据能够充分证实李鑫泽与案外人王某恶意串通伪造张凤茹的借款协议,并以债权转让的形式由王某向高新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案件张凤茹发现签名并非本人签名后予以提出鉴定申请后,李鑫泽一方撤回起诉。证明李鑫泽与其一审当中出庭的证人王某存在明显的恶意串通行为,将莫须有的与张凤茹之间的借贷关系企图合法化,但是最终没有达到这个目的。    对于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子豪二审当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是网页打印件,显示内容为王子豪与李鑫泽之间的款项来往与第二组证据的转账记录,均不能显示与张凤茹案涉借款10万元的直接关联,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张凤茹二审当庭提交的是其他法院另案诉讼材料,该案已经撤诉,张凤茹的举证真实性李鑫泽认可,但王子豪认为张凤茹举证可以证明李鑫泽与王某串通伪造借款协议的质证意见没有证据相支持,不能成立。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子豪上诉请求:1.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鑫泽承担。事实和理由:1.王子豪与李鑫泽不认识,与张凤茹是朋友关系。2017年5月张凤茹因资金周转向王子豪求助,王子豪让王某转款,原因是与王某有资金往来。2.本案中王子豪不存在不当得利。王某并没有在转账时间告知王子豪与张凤茹是李鑫泽转账,也没有把王子豪和张凤茹介绍给李鑫泽认识。3.李鑫泽始终拿不出证据证明张凤茹与他们签订借款合同。李鑫泽2019年在郑
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和沈丘县人民法院拿着合同进行诉讼,后张凤茹本人要求笔迹鉴定后撤诉。4.李鑫泽与王某是何关系王子豪不清楚,王某应当是被告之一,而不是作为案外人存在。5.李鑫泽涉嫌职业放贷,先后在多个法院对30多人进行起诉,统一格式的借款合同、实际利息与合同利息不符。    综上所述,王子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子豪、李鑫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民终16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亚,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凤茹。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子豪因与被上诉人李鑫泽、原审被告张凤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子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亚,被上诉人李鑫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原审被告张凤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