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頔、秦皇岛宏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8 
【案件字号】(2022)冀03民终13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蓬戴臻喜史林波吴从民贾晟途 
【审理法官】李蓬戴臻喜史林波吴从民贾晟途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頔;秦皇岛宏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頔秦皇岛宏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頔 
【当事人-公司】秦皇岛宏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金腾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腾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腾 
【代理律所】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吴頔 
【被告】秦皇岛宏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宏淼公司与秦皇岛市世极城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世极城堡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法有效。  李晟和张睿的儿子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宏淼公司与秦皇岛市世极城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世极城堡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及服务标准为上诉人吴頔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公共照明费、垃圾清运费、电梯费。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涵盖维护、绿化、卫生、安保等多个方面,其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专项特约服务。此外,物业服务还具有即时性、无形性、持续性、长期性等特点,物业服务受益主体具有广泛性和
差异性,很难实现所有业主的认识完全一致。被上诉人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亦不能成为上诉人不按时缴纳物业费的理由。被上诉人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还需加大力度,提供更加优质的物业服务,增强每一位业主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力争做到让每一个业主都能对物业服务满意。考虑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请求给付的物业费酌情予以扣减5%,并无不当。同时,被上诉人宏淼物业公司对于业主反映的设施维修不够及时、信息不公开、绿化保洁不到位等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应当在今后的服务中加以改进和提高。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6:21: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2日,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秦皇岛市世极城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世极城堡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甲方将秦皇岛市市世极城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委托乙方实行并达成如下事宜: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坐落位置:秦皇岛市海港区世极城堡小区,住户共1836户,建筑面积共计168249.41平方米。物业类型:商业、住宅。第三条委托管理期限2017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止。后秦皇岛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前退出对世极城堡的物业服务,2018年7月5日,秦皇岛宏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秦皇岛市世极城堡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世极城堡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甲方将秦皇岛市世极城堡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委托乙方实行并达成如下事宜: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坐落位置:秦皇岛市海港区世极城堡小区,住户共1836户,建筑面积共计168249.41平方米。物业类型:商业、住宅。第三条委托管理期限2018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4日止。第六条1、本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多层0.7元/平米/月,高层1.1元/平米/月,商业高层1.5元/平米/月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包括:保安、保洁、绿化。2020年6月28日,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东环路街道办事处作出指导意见,由世极城堡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吴頔系秦皇岛市海港区世极城堡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84.74平方米。吴頔拖欠宏淼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983元(0.65元/月/平方米×84.74平方米×36个月)、公共照明费16.4元(2019年1
月至2019年4月)、垃圾清运费108元(3元/月×36个月)。一审法院认为,宏淼公司与秦皇岛市世极城堡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世极城堡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宏淼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及服务标准为吴頔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于2020年7月4日期满后,宏淼公司仍然在小区进行事实上的物业服务,故吴頔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公共照明费、垃圾清运费。宏淼公司主张的物业费自2018年7月1日计算,早于2018年7月5日签订的时间,并且宏淼公司的物业服务也存在瑕疵,故一审法院酌定对宏淼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吴頔按照95%交纳,故吴頔应当向宏淼公司给付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1883.85元垃圾清运费108元,公共照明费16.4元,共计1941.25元。吴頔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宏淼公司入驻不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一、吴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皇岛宏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1883.85元、公共照明费16.4元、垃圾清运费108元,合计1941.25元;二、驳回秦皇岛宏淼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吴頔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頔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2021)冀0302民初13169号民事判决,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双方于2018年7月5日签订《世极城堡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后,即业主产生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此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根据《民法典》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上诉人可以行使抗辩权。1、被上诉人未遵守合同的约定尽到维修的义务,小区消防安全设施存在严重问题,消防设备形同虚设,业主多次反映严查整改至今未果,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文件要求整改,至今仍然没有落实,小区内设立的娱乐设施损毁物业对此视而不见,对业主的生活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2、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物业保安长期消极不作为,外来人员随意出入小区,小区安全保障不到位,期间曾发生多次盗窃事件,公共秩序和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让业主缺乏安全感。3、被上诉人对应该公开和供业主查阅的资料拒绝公开,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小区内广告铺天盖地,私自增加收费车位,业主想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
况进行公开,物业从未公开。4、被上诉人未尽到保洁、绿化养护的义务,小区内垃圾每天随处可见,清理清运垃圾不及时,甚至不予清理,小区环境惨不忍睹。每个业主都想要自己居住的小区变得干净、漂亮、整洁、干净,可现在的小区不仅脏乱差且正在持续恶化,已经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从而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