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李晟和张睿的儿子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6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弘杨夏申峻屹
【审理法官】张弘杨夏申峻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马某;童某
【当事人】马某童某
【当事人-个人】马某童某
【代理律师/律所】刘长兴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邓冠东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长兴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邓冠东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长兴邓冠东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马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4:51:13
马某与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46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兴,北京市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冠东,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8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马某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童某表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马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马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张 弘
审 判 员 杨 夏
审 判 员 申峻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琳
法官助理 曾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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