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6 
【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24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艳郑福一司玉峰 
【审理法官】金艳郑福一司玉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晨;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兴杰 
【当事人】李晨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兴杰 
【当事人-个人】李晨李兴杰 
【当事人-公司】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张茜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张茜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艾国春张茜 
李晟和张睿的儿子
【代理律所】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晨 
【被告】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兴杰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了与被上诉人铭捷公司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以及与被上诉人铭捷公司、李兴杰签订的补充协议,被上诉人铭捷公司涉及的其他同类型民间借贷案件已有多份生效民事判决,现亦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一审法院应予以审查,向公安机关就此问题进行核实,查明此节事实后,如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应进行实体审理,据实判决。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合同证明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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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4 17:56:33 
李晨、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民终24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某某某某第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兴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兴杰,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彰武县。
     上诉人李晨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捷公司")、李兴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李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铭捷公司与上诉人签订DL-BC0001《补充协议》,被上诉人铭捷公司系债务人,上诉人与铭捷公司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李兴杰为案涉债务提供担保,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应当由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二、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驳回起诉,但是本案属于经济纠纷,不应适应本条法律规定。根据《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本案即使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但刑事案件并没有定性,不能确定本案与经济犯罪有直接关联,故本案即使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也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而不应驳回起诉。三、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显失公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铭捷公司系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双方有协议为证,被上诉人李兴杰为该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使被上诉人铭捷公司涉嫌经济犯罪,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不应当驳回起诉,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明晰偿还义务。本案上诉人保全查封了被上诉人李兴杰的财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解除查封,一旦不构成犯罪,将严重影响上诉人收回债权,损害上诉人利益。
     李兴杰、大连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铭捷公司作为投资咨询公司,以自有账户收取原告的出借资金且未能证明该资金之后的具体流向,可能涉及经济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50元,不予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了与被上诉人铭捷公司签订的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
以及与被上诉人铭捷公司、李兴杰签订的补充协议,被上诉人铭捷公司涉及的其他同类型民间借贷案件已有多份生效民事判决,现亦无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是否涉嫌刑事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一审法院应予以审查,向公安机关就此问题进行核实,查明此节事实后,如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应进行实体审理,据实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0202民初11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 艳
审判员 郑福一
审判员 司玉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爽
【法宝提示】
    经北大法宝核实,未发布过《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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