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迪与李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8 
【案件字号】(2021)吉03民辖终1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许力中李楠白云天 
【审理法官】许力中李楠白云天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迪;李晋 
【当事人】张迪李晋 
【当事人-个人】张迪李晋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迪 
【被告】李晋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明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晋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张迪返还借款,李晋为接收货币一方,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四平市铁东区,故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被告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1:51:15 
张迪与李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民辖终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迪。李晟和张睿的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迪与被上诉人李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54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迪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吉0303民初5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只有单一转账凭证,双方没有合同约定履行地,一审法院裁定有管辖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纯属为了争管辖权而杜撰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李晋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张迪返还借款,李晋为接收货币一方,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四平市铁东区,故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被告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许力中
审判员 李 楠
审判员 ***天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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