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良戈、吉宝霞与许孟高、陈旗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8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怀友任李艳刘亚洲
【审理法官】陈怀友任李艳刘亚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茆良戈;吉宝霞;许孟高;陈旗本;陈宗焕
【当事人】茆良戈吉宝霞许孟高陈旗本陈宗焕
【当事人-个人】茆良戈吉宝霞许孟高陈旗本陈宗焕
【代理律师/律所】徐超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超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葛兆恩微博徐超李建强
【代理律所】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茆良戈;吉宝霞
【被告】许孟高;陈旗本;陈宗焕
【本院观点】许孟高持陈旗本出具的借条诉求判令陈旗本返还借款100万元,并要求判令陈宗焕、茆良戈、吉宝霞在继承茆连云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100万元承担给付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追认撤销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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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孟高持陈旗本出具的借条诉求判令陈旗本返还借款100万元,并要求判令陈宗焕、茆良戈、吉宝霞在继承茆连云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100万元承担给付责任。二审期间许孟高陈述陈旗本已于2021年2月4日春节前偿还了上述100万元,陈旗本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因陈旗本已偿还了涉案借款,则许孟高诉求的基础欠款事实已不存在,本院二审应当依法改判驳回许孟高的诉讼请求。因本院已决定改判驳回许孟高的诉讼请求,则对于茆良戈、吉宝霞的上诉请求本院亦无需再进行评判。 综上,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应当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 二、
驳回许孟高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许孟高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茆良戈、吉宝霞已预交),由陈旗本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34:44
茆良戈、吉宝霞与许孟高、陈旗本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7民终8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茆良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宝霞。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11月12日变更为赵雅倩,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孟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旗本。
原审被告:陈宗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旗本(与陈宗焕系父女关系)。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茆良戈、吉宝霞因与被上诉人许孟高,原审被告陈旗本、陈宗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茆良戈、吉宝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2020年11月12日变更为赵雅倩,被上诉许孟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强,原审被告及原审被告陈宗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旗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茆良戈、吉宝霞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9)苏0706民初471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本案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一、一审法院认定陈旗本有权代表茆连云签订《借条》,并认定借条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许孟高与陈旗本、许孟高与茆连云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的主体并不相同,陈旗本无权代表茆连云就股权转让协议书中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问题作出变更。陈旗本将将茆连云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转化为虚假的借款并签订借条的行为并未经过茆连云的授权及追认,也不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应属对茆连云无效的法律行为。本案一审法院按民间借贷审理,陈旗本在借条中明确是借许孟高现金,但陈旗本并收到许孟高支付的现金,借款合同并未生效,应驳回许孟高的诉讼请求,茆连云的继承人也就不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二、借条中既约定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时间,但一审法院却认定借条中的200万元是由股权转让款1314795元转化而来,既违反了借条的本身的意思,也有违常理,系事实认定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借条仅写明了借现金200万元,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时间,许孟高却主张包含之后三年的利息,并按照月利率1%计算,而不论借条还是股权转让协议书均没有关于月利率1%的约定,许孟高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从借条本身的文义理解,借条中的内容不可能包含利息。在利息计算的起算时点方面前后存
在矛盾的地方,从诉状中看利息的起算点是借条出具之日2015年4月30日,终止之日是三年后即2018年4月30日,但庭审中许孟高却称包含的利息是从股权转让之日起算,至借条出具后的三年之日即2018年4月30日,则已经长达六年之多,与其诉称包含三年利息相矛盾。在利息的计算金额即使按月利率1%计算三年,本卢总额合计仅为1788121.2元,与200万元存在较大差额,并不能完全对应上。三、上诉人申请对借条书写形成时间与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是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关系到借条的真假以及双方是否恶意串通,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而一审法院未同意上诉人鉴定申请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借条是在许孟高与陈旗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三年之后,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并未到期的情况下,陈旗本将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不符合常理。借条金额纯属捏造,出借人与借款人并不能对其合理解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一审法院依法应对其不予采信。从还款方面看,陈旗本提出已支付了100万元,根据付款主体、资金流向、付款时间、付款用途看,该100万元是否是案涉款项值得怀疑,借条的形成时间与股权转让协议形成时间仅间隔三天,具备鉴定条件,一审法院不同意上诉人的鉴定申请,违反了民事诉讼法院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四、一审法院未对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主张超出诉讼时效的观点作出评判,并认定被上诉人的主张未超过诉讼时间,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在两份股
权转让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从时间届满之日应当计算诉讼时效,许孟高当庭陈述,其从未向陈旗本、茆连云主张过该款项,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而许孟高在2019年5月28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一审法院并未对上诉人提出的许孟高的权利主张超出诉讼时效的观点予以评判,直接认定许孟高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原审被告部分主体不适格,因为本案不论股权转让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茆连云当时所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应是陈旗本,而不是死亡一方的全部继承人,一审法院判决除陈旗本以外的其他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明显错误,依法应予驳回。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许孟高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陈旗本向答辩人出具借条合法有效,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一审法院已查明本案系由对连云港科德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为基础关系,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不存在无效情形,上诉人所谓陈旗本出具借条无权代表茆连云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陈旗本向答辩人出具借条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条系为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出具给答辩人,且答辩人对科德化工的股权也转让给陈旗本、茆连云并在登记机构办理了转移登记,现已形成了陈旗本、茆连云的夫妻共同财产,茆
连云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当时也没有能力支付584415元转让款,基于答辩人对陈旗本的信任,同意接受陈旗本出具的借条作为支付两次股权转让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起规定,合法有效。2.上诉人认为陈旗本未收到答辩人支付的现金,借款合同未生效,理由不成立。在2012年2月12日、2015年4月27日答辩人与陈旗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因陈旗本、茆连云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变更为借贷关系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不是茆连云意外离世,答辩人根本不会与陈旗本等形成本争议。3.上诉人认为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有违常理,而否认一审法院对借条中200万元标的事实的认定,理由不成立。2015年4月30日陈旗本是基于2012年2月12日与答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支付股权转让款730380元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当时陈旗本只支付了30380元,余下70万元按月息1%计息借款,口头协议借期3年,并且陈旗本当时出具了95万元借条,到2015年1月份,公司其他股东提议将股权转让给陈旗本,陈旗本就与答辩人商议以前的借款延期,与此次转让金一同变化借款,至2015年4月30日陈旗本应当按月息1%支付的转让款97.37万元,加上2015年4月27日答辩人与茆连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584415元,总计欠款金额1558115元,陈旗本于当时支付了5万元,剩余的以150万元为基数,口头约定月息1%三年后归还200万元,据此陈旗本
出具了借条。4.上诉人申请对借条与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是同一时间形成进行鉴定,一审未予同意并无不当。鉴定笔迹形成时间其精度不高,与司法鉴定的高度严谨性要求不符,该借条的形成时间答辩人的陈述中已明确说明,陈旗本对此并无异议,进行鉴定已无必要,上诉人多次提到股权转让款转化为借款有悖常理,而要求答辩人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举证责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也于法无据,该公司经数次股权变更现已成为陈旗本、茆连云三人占股100%的有限公司,在茆连云去世后成为其个人的遗产,上诉人为此主张该公司50%股权为茆连云的遗产却否认茆连云为得到该股权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符合常理吗?5.上诉人认为陈旗本的还款值得怀疑,毫无依据,2018年10月答辩人要求陈旗本将其应当归还的股权转让款指示转给答辩人的女儿许某的账户中,10月19日、22日收到陈旗本归还款项后,许某购买了短期理财产品,并于2019年1月2日将该100万元以答辩人妻子宁某为户名在建设银行开立了存期3年的大额存单。6.答辩人与陈旗本、茆连云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在陈旗本、茆连云无法按约付款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将转让款以陈旗本出具借条的形式,该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随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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