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棋与葛存羲、谢桂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3 
【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13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军强潘贻杰顾连凤 
【审理法官】王军强潘贻杰顾连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国棋;葛存羲;谢桂兰;谢桂红;谢桂梅;单幼权;钱小兵;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马国棋葛存羲谢桂兰谢桂红谢桂梅单幼权钱小兵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国棋葛存羲谢桂兰谢桂红谢桂梅单幼权钱小兵 
【当事人-公司】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祖文李宇杰 
【代理律所】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国棋 
【被告】葛存羲;谢桂兰;谢桂红;谢桂梅;单幼权;钱小兵;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葛兆恩微博
【本院观点】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自认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给付报酬的法律关系。在雇佣关系中,雇佣人的义务除给付受雇佣人报酬等义务外,还有提供劳务条件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谢秀山的工作场所由马国棋指定,劳动报酬亦由马国棋给付,谢秀山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马国棋与受害人谢秀山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马国棋与受害人谢秀山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维持。马国棋虽辩称谢秀山受伤所从事的工作为他人指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无法采信。  综上所述,上诉人马国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3元,由上诉人马国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44:11 
马国棋与葛存羲、谢桂兰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2民终13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存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桂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桂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桂梅。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幼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小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杰,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788691459X。
     法定代表人:高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华。
     上诉人马国棋因与被上诉人葛存羲、谢桂兰、谢桂红、谢桂梅、单幼权、钱小兵、河北明盛实业集团乐亭县宏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晨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4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国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国棋与受害人谢秀山存在雇佣关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以谢秀山在海安受上诉人雇佣,就认为到唐山也是受上诉人雇佣,是一审法院主观臆想,与事实不符。朱志升等6人去唐山滨海首府项目工地,并不是上诉人安排,是完成委托事项的一部分。上诉人马国棋只是代为购买车票,没有安排朱志升带队,车票款是事后被上诉人单幼权支付的。朱志升带班、记工不是上诉人马国棋委托,是单幼权指定的。受害人谢秀山发病后,朱志升、单幼权告诉上诉人是一种正常的情形。关于上诉人马国棋参与谢秀山等5人的工资结算,并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一审法院对以见证人身份签名就认定是签名确认有失法
律的公正性。上诉人马国棋在中途去滨海首府项目工地,是以打工者的身份去的,8.5天的工资未结算。至于未结算工资,不能改变上诉人去滨海首府项目工地的性质。受害人谢秀山的工资是朱志升、马国棋代收的,一审认定由马国棋直接支付与事实不符,如果一审法院认定代收就是支付,那本案的另一位代收人朱志升也应当是雇主。2.即使上诉人马国棋与受害人谢秀山之间存在雇佣关系,谢秀山受伤也不是从事雇佣活动受到的伤害。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受害人谢秀山等人到滨海首府工地是从事打混凝土,而谢秀山受伤不是从事打混凝土造成的,而是“在搬运钢管时,右手臂被钢管刮伤”,因此受害人谢秀山受伤不在滨海首府项目约定的工作范围,而是被上诉人单幼权自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因此谢秀山在搬运钢管时受伤,应当由下达搬运钢管工作任务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3.雇主与雇员之间另一显著特征是雇员应当给雇主创造利益,本案的受害人谢秀山等人到滨海首府工地的工资是由被上诉人单幼权直接支付,并未给马国棋创造任何利益。
     葛存羲、谢桂兰、谢桂红、谢桂梅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钱小兵答辩称: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晨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单幼权未到庭陈述意见。
     葛存羲、谢桂兰、谢桂红、谢桂梅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马国棋、单幼权、钱小兵、宏晨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907153.4元;2.马国棋、单幼权、钱小兵、宏晨公司共同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1为:1.马国棋、单幼权、钱小兵、宏晨公司赔偿其医疗费209159.9元、死亡赔偿金510560元(51056元/年×1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1819.25元(31329元/年×13年÷4人)、丧葬费36342元(726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20元/天×15天)、护理费3600元(120元/天×15天×2人)、交通和食宿费40000元,合计951781.15元。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宏晨公司承包唐山市乐亭县滨海首府项目的部分建设工程,宏晨公司将其中的劳务等分包给钱小兵。钱小兵将其分包工程中的混凝土施工承包给单幼权。
     2019年6月20日左右,单幼权电话与马国棋联系,告知唐山有打混凝土的业务,双方就
工资报酬等进行了意向沟通。2019年6月25日,马国棋买好车票,安排朱志升带队将谢秀山、张金华、王茂本、朱云胜、唐志荣一行6人,从姜堰乘长途汽车至唐山,到唐山后由单幼权安排车辆接至滨海首府项目工地。来唐山前,谢秀山、朱志升等6人受马国棋雇用,在江苏省海安市一生态园工地打工至2019年6月21日。马国棋准备休息几天后,带工人到青岛干活,临行前才通知说到唐山干活。自2019年6月26日起,朱志升等一行6人在滨海首府项目工地干活,马国棋指派朱志升负责带班、记工。中途,马国棋于2019年7月11日到滨海首府项目工地,四五天后离开。马国棋发放了谢秀山等一行6人500元、1000元不等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