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凤宝、仇杰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9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816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祝杰曹辛单德水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祁凤宝;仇杰伦;仇超伟 
【当事人】祁凤宝仇杰伦仇超伟 
【当事人-个人】祁凤宝仇杰伦仇超伟 
【代理律师/律所】张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曹某某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曹某某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贺曹某某远 
【代理律所】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祁凤宝 
【被告】仇杰伦;仇超伟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祁凤宝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其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关于涉案借款是否超
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葛兆恩微博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27 01:01:05 
祁凤宝、仇杰伦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3民终816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凤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杰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仇超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祁凤宝因与被上诉人仇杰伦、仇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0)苏0381民初8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祁凤宝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仇文宇欠上诉人85000元借款本金事实正确。
     二、上诉人有新证据可以证明一直向仇文宇催要借款,该借款不超过诉讼时效。1、陆亮可以证明还款计划内容由其代写,由仇文宇签名,并注明日期。现上诉人已经联系到陆亮,
陆亮可以出庭作证。2、上诉人还有其他证人可以证明,仇文宇去世前,上诉人向其催要借款的情况。
     三、关于2004年12月8日仇文宇本人书写的还款承诺的真实性。首先,上诉人与仇文宇之间除了涉案借款外并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此前四张债权凭证都是在反复确认涉案借款,足以认定还款承诺上书写的内容也是对涉案借款予以确认。其次,从1995年的第一张借条到2004年12月8日的最后一张还款承诺,中间近10年时间,一个人的字体也不能保持没有变化,且从还款承诺中字迹的笔画特征、运笔方式等都与此前几张债权凭证相同。再次,对于2004年12月8日还款承诺中同时书写了仇文宇和仇新宇两个名字,正是基于上诉人知道仇文宇已更改了名字,才在原来书写的仇文宇名字下方,重新书写了仇新宇,而且从该份承诺中可以看出,仇文宇承诺待以后经济好转后马上偿还。最后,上诉人在收到还款承诺后一直保存在档案盒中,且还款承诺的书写纸张的硬度与其他债权凭证的硬度也是有所区别的,自然保存起来的陈旧程度亦有所区别,请对于该张还款承诺是否是仇文宇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四、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仇文宇于2020年11月因病去世,在其去世前没有表示不偿还借款,故诉讼时效应当从其去世2020年11月开始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仇杰伦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本案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被上诉人代理人也在庭前参考了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没有突破一审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应维持。
     被上诉人仇超伟未答辩。
原告诉称     祁凤宝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仇杰伦、仇超伟在继承仇文宇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自2000年11月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计403523元,此后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息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仇杰伦、仇超伟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仇文宇于2020年11月初因病去世,系仇杰伦、仇超伟的父亲。为证明其主张,祁凤宝提交五份条据,内容分别为“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仇文宇95.9.14号”、“今欠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仇文宇96.11.29”、“欠条原借款10万元还过1万伍仟
元余款捌万伍仟元正定于2000年6月30日前还清以此据为证借款人仇文宇99.6.29日”、“还款计划原借祁凤宝款因暂无资金偿还,现推迟至2001年6月份之前偿还清本息,本金计捌万伍仟元整,月息贰分。仇文宇2000.11.8号”、“目前资金困难没有偿还能力,以后经济好转,马上偿还。仇文宇2004.12.8号仇文宇”。
     祁凤宝称上述五份条据中,除《还款计划》内容为案外人陆亮书写,其余均由仇文宇本人书写,本案100000借款均系现金交付,仇文宇于1999年6月29日偿还15000元,祁凤宝未到庭,其代理人未能说明该15000元的还款形式及还款地点。
     祁凤宝申请证人王某,4、葛某1出庭作证,拟证明本案借款真实性以及起诉前向仇文宇催要借款。王某,4称,除了1999年6月29日条据,仇文宇出具其他四份条据时其均在场;其中2000年11月8日《还款计划》内容系案外人陆亮书写,仇文宇本人签名。葛某1称其知道仇文宇欠祁凤宝钱,这些年也和祁凤宝一起向仇文宇催要过欠款,仇文宇住院期间曾在电话里承诺会还款。
     另查明,仇文宇出具1995年9月14日、1996年11月29日条据时与梁聪慧系夫妻关系,后二人离婚;除仇杰伦、仇超伟外,仇文宇无其他近亲属。祁凤宝与王某,4均称《还款计划》
的内容系案外人陆亮书写,庭审结束后,祁凤宝称无法联系陆亮到庭说明情况。根据祁凤宝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查封仇杰伦享有的登记在仇文宇名下的位于新沂市产(保全价值4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