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奎东与程洋、尹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兆恩微博
【审结日期】2020.06.17 
【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兴娟谷昔伟王作杰 
【审理法官】韩兴娟谷昔伟王作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奎东;程洋;尹良芳 
【当事人】朱奎东程洋尹良芳 
【当事人-个人】朱奎东程洋尹良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奎东 
【被告】程洋;尹良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朱奎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奎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9:16:36 
朱奎东与程洋、尹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奎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洋。
     原审被告:尹良芳(系朱奎东之妻)。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奎东因与被上诉人程洋、原审被告尹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朱奎东在上诉状中提供的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被退回。
本院通过手机短信将开庭传票拍照发送给朱奎东在上诉状中提供的手机号码,告知其开庭时间和地点以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开庭前再次打电话提醒朱奎东前来开庭,但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朱奎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奎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奎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韩兴娟
审判员  谷昔伟
审判员  王作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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