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燕与杨广燮、耿乃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93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
【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海燕;杨广燮;耿乃又
【当事人】胡海燕杨广燮耿乃又
【当事人-个人】胡海燕杨广燮耿乃又
【代理律师/律所】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牛晓萌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牛晓萌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日永牛晓萌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海燕
【被告】杨广燮;耿乃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燕于2021年1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胡海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8元,减半收取6004元,由上诉人胡海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17:29:05
胡海燕与杨广燮、耿乃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1193号之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兆恩微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萌,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乃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燮(系耿乃又丈夫),住南京市栖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海燕因与被上诉人杨广燮、耿乃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燕于2021年1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海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8元,减半收取6004元,由上诉人胡海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陈海波
审判员 王瑞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查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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