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海燕与杨广燮、耿乃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93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 
【审理法官】黄伟峰陈海波王瑞煊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胡海燕;杨广燮;耿乃又 
【当事人】胡海燕杨广燮耿乃又 
【当事人-个人】胡海燕杨广燮耿乃又 
【代理律师/律所】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牛晓萌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牛晓萌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日永牛晓萌 
【代理律所】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海燕 
【被告】杨广燮;耿乃又 
本院观点】胡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燕于2021年1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胡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胡海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8元,减半收取6004元,由上诉人胡海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17:29:05 
胡海燕与杨广燮、耿乃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1193号之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葛兆恩微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萌,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广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乃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燮(系耿乃又丈夫),住南京市栖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海燕因与被上诉人杨广燮、耿乃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
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海燕于2021年1月1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海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海燕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8元,减半收取6004元,由上诉人胡海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黄伟峰
审判员 陈海波
审判员 王瑞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查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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