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runi Ceramiche Sdn Bhd与席骄君、邹奇峰、谢树仁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4 
【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10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芹林义学周嫄 
【审理法官】周芹林义学周嫄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FeruniCeramicheSdnBhd;席骄君;刘艳;孙红梅;王玲玲;卢精;杨蓉;李鑫;石义强;邵斌;邹奇峰;谢树仁 
【当事人】席骄君刘艳孙红梅王玲玲卢精杨蓉李鑫石义强邵斌邹奇峰谢树仁 
【当事人-个人】席骄君刘艳孙红梅王玲玲卢精杨蓉李鑫石义强邵斌邹奇峰谢树仁 
【当事人-公司】FeruniCeramicheSdnBhd 
【代理律师/律所】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肖禹广东立弘律师事务所 
葛兆恩微博【代理律师/律所】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肖禹广东立弘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钱国斌高雪梅肖禹 
【代理律所】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广东立弘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FeruniCeramicheSdnBhd 
【被告】席骄君;刘艳;孙红梅;王玲玲;卢精;杨蓉;李鑫;石义强;邵斌;邹奇峰;谢树仁 
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撤销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认为其入职FeruniCeramicheSdnBhd的中国办事处工作,工作地点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
镇帝景北路16号1区。FeruniCeramicheSdnBhd虽表示其在佛山没有设立办事处,但承认当时是其员工杨健说需要人协助工作并提供了人员名单,由FeruniCeramicheSdnBhd支付上述员工相关款项。对于本案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均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综上,本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FeruniCeramicheSdnBhd是在马来西亚登记注册的外国企业,又没有依法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FeruniCeramicheSdnBhd不是适格的用工单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FeruniCeramicheSdnBhd在中国境内未依法登记注册也没有设立办事处,但其通过其员工杨健雇用了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用工关系,双方用工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可参照雇佣关系处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FeruniCeramicheSdnBhd是否应向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支付2017年9月后劳务报酬的问题。  FeruniCeramicheSdnBhd上诉主张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在2017年9月后已无再为其提供劳务,原审判决没有依据。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
人则认为其等上班至2017年9月30日,因FeruniCeramicheSdnBhd向其发送停职调查通知,且通知明确载明:FeruniCeramicheSdnBhd对十一名劳动者展开停职调查,直至另行通知,且在停职调查期间,FeruniCeramicheSdnBhd将照常支付十一名劳动者的工资。  经查,首先,FeruniCeramicheSdnBhd于2017年9月13日向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发出《停职调查通知》,FeruniCeramicheSdnBhd在《停职调查通知》中写明对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展开停职调查,直至另行通知止,且承诺在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被停职调查期间公司将照常支付工资。上述承诺是FeruniCeramicheSdnBhd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承诺,FeruniCeramicheSdnBhd理应履行。其次,根据《停职调查通知》内容,FeruniCeramicheSdnBhd即刻对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展开停职调查,直到另行通知为止。但截至本案2019年9月26日一审庭审结束止,也没有证据显示FeruniCeramicheSdnBhd已通知了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停止停职调查时间,即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该时仍处于被停职调查状态,并没有结束。因此FeruniCeramicheSdnBhd主张2017年9月份后双方不再存在雇佣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且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FeruniCeramicheSdnBhd对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采取停职调查具备必要性,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在2017
年9月以后未能向FeruniCeramicheSdnBhd提供劳动是基于FeruniCeramicheSdnBhd的通知且承诺支付工资,并非出于劳动者自身原因,FeruniCeramicheSdnBhd应向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在被停职调查期间的报酬。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通常解释,酌定FeruniCeramicheSdnBhd向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各人支付3个月工资报酬,已兼顾了双方的权益,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FeruniCeramicheSdnBhd上诉主张无需支付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各人支付3个月工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所提供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交易明细》显示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在2017年6月至8月间的工资数额完全一致,原审法院以此作为计算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月工资基数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FeruniCeramicheSdnBhd应支付席骄君、邹奇峰等十一名被上诉人各人3个月工资如下:席骄君工资12207元(4069元×3)、刘艳工资14907元(4969元×3)、孙红梅工资13257元(4419元×3)、王玲玲工资19767元(6589元×3)、卢精工资19917元(6639元×3)、杨蓉工资12957元(4319元×3)、李鑫工资22467元(7489元×3)、石义强工资13617元(4539元×3)、邵斌工资21867元(7289元×3)、邹奇峰工资23217元(7739元×3)、谢树仁工资20067元(6689元×3)。原审核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Ferun
iCeramicheSdnBhd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FeruniCeramicheSdnBhd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6:13:44 
FeruniCeramicheSdnBhd与席骄君、邹奇峰、谢树仁等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民终10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FeruniCeramicheSdnBhd,住所地NO.12,Jalan51A/213,Seksyen51A,46050PetalingJaya,SelangorDaru1Ehsan,Malaysia。
     法定代表人:魏志超(NgeiCheeChau),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梅,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骄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玲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义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奇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树仁。
     上述十一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FeruniCeramicheSdnBhd因与被上诉人席骄君(注:原审判决“席娇君”系笔误,均应系“席骄君”)、刘艳、孙红梅、王玲玲、卢精、杨蓉、李鑫、石义强、邵斌、邹奇峰、谢树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