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兆恩微博严晓恩与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9 
【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30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严晓恩;施炳文;上海玮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 
【当事人】严晓恩施炳文上海玮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 
【当事人-个人】严晓恩施炳文 
【当事人-公司】上海玮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 
【代理律师/律所】金晶晶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朱妍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金晶晶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朱妍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金晶晶朱妍 
【代理律所】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严晓恩 
【被告】施炳文;上海玮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了各方的过错责任,并据此确定了各方的责任比例。 
【权责关键词】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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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1 02:19:12 
严晓恩与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民终130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晓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炳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玮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兴西路234号3F-566。
     法定代表人:陈廷雷,总经理。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晶,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335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妍,浙江近山(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晓恩与被上诉人施炳文、上海玮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棋
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上钢社区四保公益服务社(以下简称上钢服务社)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7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严晓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严晓恩上诉认为,玮棋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施炳文辱骂严晓恩,在严晓恩报警后,先踢打严晓恩,并持铁罐击打严晓恩头部至其轻微伤,一审法院无视这些事实对整件事件起到的起因和升级激化作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施炳文辩称,一审判决无误,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玮棋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无误,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上钢服务社辩称,一审判决无误,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严晓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施炳文、玮棋公司、上钢服务社连带偿付其
84,641.8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包含住院饮食费、已扣除护理费)55,606.85元、误工费14,880元、护理费3,974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61元、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3,12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一、玮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严晓恩各项损失共计23,755.80元;二、驳回严晓恩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6元,减半收取计958元,由严晓恩负担688元,由玮棋公司负担270元;鉴定费3,120元,由严晓恩负担2,184元,由玮棋公司负担936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严晓恩上诉认为玮棋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施炳文辱骂严晓恩,在严晓恩报警后,先踢打严晓恩,并持铁罐击打严晓恩头部至其轻微伤,一审法院无视这些事实对整件事件起到的起因和升级激化作用。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了各方的过错责任,并据此确定了各方的责任比例。一审法院对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均已作了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
再赘述。严晓恩上诉理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上诉人严晓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员 刘琳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秀
书 记 员 张 秀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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